第B07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10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6、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管理委员会其他委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职权。

  7、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通知可采用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非现场方式则无需通知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仍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9、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2、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

  参加对象实际缴纳出资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每份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具有同等权益。

  1、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2)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照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

  (3)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依照其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以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认购资金;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另有规定外,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名下的持有份额,均视为持有人持有,持有人禁止替他人代持份额;

  (4)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风险;

  (5)遵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6)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以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7)按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承担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作出的承诺;

  (9)承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持有人会议行使如下职权:

  1、选举和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审议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融资项目及资金解决方案;

  4、修订《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7、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他职权。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1、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2、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非现场方式则无需通知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或其他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由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数量众多,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但应该确保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能够充分表达意见并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3、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会议应有持有过半数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2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八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处置

  1、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抵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的;

  (2)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身故的;

  (4)非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作变动;

  (5)持有人出现管理委员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4、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强制收回,按照初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权益净值孰低值的原则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共同享有:

  (1)持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侵占公司财产、收受贿赂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2)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业绩造假、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

  (3)持有人在合同期内受到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罚情况的;

  (4)持有人合同期内辞职、擅自离职、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

  (5)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5、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章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拟以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相关融资,并拟定具体的参与方式,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章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3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变现,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一章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并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一)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二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大参林医药集团有限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0年 10月 9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0-076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低,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

  从76.3009%减少至71.2815%。

  2020年9月28日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柯康保先生,于2020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253,600股,占公司总股0.0386%;其一致行动人之一“郧西鼎烨”于2020年9月23日至2020年9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4,192,020股,占公司总股本0.6386%、一致行动人之一“郧西拓宏”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2,851,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344%。上述股份变动合计减持7,29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16%;(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9 日披露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1)

  2020年9月30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柯康保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之一“郧西鼎烨”、一致行动人之一“郧西拓宏”的通知,柯康保先生于2020年9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11,000股,占公司总股0.0017%;其一致行动人“郧西鼎烨”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19,98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30%、一致行动人“郧西拓宏”于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9月3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8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53%。上述股份变动合计减持918,9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00%;

  另外,公司2019年4月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摘牌,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及全部转股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了3.7678%。

  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减持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柯康保先生减持的具体情况:

  ■

  2)郧西鼎烨减持的具体情况:

  ■

  3)郧西拓宏减持的具体情况:

  ■

  注:①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②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2、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低情况

  公司2019年4月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月摘牌,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及全部转股后,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了3.767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

  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份减持及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低,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月9 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19-07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跨境电商电子商务服务”,并相应调整《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年10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公司章程〉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增加“跨境电商电子商务服务”经营项目,对《公司章程》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增加前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批发: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连锁经营;食品经营管理;批发兼零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预包装食品;普通货运;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销售(含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眼镜,福利彩票,充值卡,农副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消毒用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文具用品,普通机械,五金、交电,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健身器材,饰物,食品添加剂,宠物用品,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家庭用品,花卉,通信设备,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票务服务;仓储,冷库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母婴保健;家政、职业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眼镜加工。下列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门诊部(所),验光配镜服务,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商贸信息咨询,商品推广宣传,营销策划;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代收水电费;房屋及柜台租赁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策划;贸易经纪与代理;项目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装、仓储、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日用品维修;技术进出口;中药材种植;养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管理服务;健康管理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品牌策划咨询;冷藏车道路运输;烟草;蟑螂药、散装食品、金融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增加后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批发: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零售(连锁):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保健食品连锁经营;食品经营管理;批发兼零售: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预包装食品;普通货运;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销售(含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眼镜,福利彩票,充值卡,农副产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消毒用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文具用品,普通机械,五金、交电,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健身器材,饰物,食品添加剂,宠物用品,纺织品及针织品,服装,家庭用品,花卉,通信设备,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票务服务;仓储,冷库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会议、展览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母婴保健;家政、职业中介服务;生物技术开发;眼镜加工。下列项目由分支机构经营:门诊部(所),验光配镜服务,零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商贸信息咨询,商品推广宣传,营销策划;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代收水电费;房屋及柜台租赁服务及其相关业务策划;贸易经纪与代理;项目投资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包装、仓储、装卸搬运,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电子产品、日用品维修;技术进出口;中药材种植;养老院、医院、康复中心管理服务;健康管理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品牌策划咨询;冷藏车道路运输;烟草;蟑螂药、散装食品、金融类、跨境电商电子商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经营范围拟增加“跨境电商电子商务服务”经营项目。同步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根据以上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9 日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大参林

  股票代码:6032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柯康保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郧西鼎烨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17号四楼403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称:郧西拓宏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郧西县城关镇环城北路17号四楼401房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柯云峰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柯金龙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柯舟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梁小玲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邹朝珠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王春婵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柯秀容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401、401-1号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