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物产)控股70%的子公司远大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石化)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通过网络平台的方式开庭宣判,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
3、被告人:吴向东,系被告单位原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披露了《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配合有关部门调查,远大物产控股70%的子公司远大石化将5.6亿元扣押款划至有关部门指定账户。
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了《重大风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远大物产接到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告知远大物产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
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披露了《重大风险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58)。远大物产接到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远大石化因操纵期货市场案被移送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远大物产未作为被告单位被移送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5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
二、判决情况
2020年9月29日,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的方式开庭,对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向东当庭宣判如下:
1、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
2、被告人吴向东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被告单位远大石化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6,638,083.11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4、被告人吴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75,770.32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的主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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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对于本次判决,远大石化将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远大石化已于2017年度计提了5.6亿元的预计损失,公司将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对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本次判决对远大石化未来经营的影响以及进而对公司的影响尚需进一步评估。
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