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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20-64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9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9月2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人数9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再次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控股孙公司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动力”)、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Inc.及其他退出投资人签订《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对微宏动力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进行调整;同意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拟定的相关协议或文件、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再次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公告》。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441             证券简称:众业达              公告编号:2020-65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再次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拟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对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Inc.(以下简称“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完成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但仍存在Microvast或微宏动力未能在《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风险。

  2、本次出售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众业达”)所持剩余微宏动力股权事项尚需微宏动力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

  一、出售微宏动力股权背景

  1、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控股孙公司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及其他主体签订《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关于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协议书》,分两步出售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1.1857%的股权。详细内容见2018年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2、出售微宏动力股权进展

  (1)第一期股权回购事项

  微宏动力于2018年2月14日将第一期股权回购价款1.83917808亿元支付至共管账户。

  在微宏动力按照《回购协议》约定完成了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 2018年5月28日,海宁众业达和微宏动力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解除了共管账户的监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第一期股权回购价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共184,996,493.33元汇付至海宁众业达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18年5月28日,海宁众业达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第一期回购交易已全部完成。按照微宏动力减资后的注册资本81,797,864.23美元,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剩余股权比例为1.1913%。详细内容见2018年5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2)第二期股权转让/回购事项进展

  1、第二期股权转让/回购事项的第一次调整及进展

  鉴于Microvast、微宏动力未在《转让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即2018年2月14日后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价款或股权回购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为尽快落实《转让协议》涉及的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议案》,同意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微宏动力控股股东Microvast及其他退出投资人签订《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回购支付及延期协议》(以下简称“《回购支付及延期协议》”),对微宏动力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进行调整,并同意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微宏动力股权的相关协议、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

  2018年11月2日,微宏动力已将《回购支付及延期协议》项下首笔支付款36,456,621.00元(因迟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逾期利息增加)支付至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回购支付及延期协议》生效。详细内容见2018年11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公告》。

  2019年2月2日,微宏动力支付37,585,388.13元未偿回购金额及逾期利息至海宁众业达的共管账户。详细内容见2019年2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2020年2月25日,海宁众业达收到上述两笔共管账户内的资金(以下简称“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共计75,946,526.20元。

  2、第二期股权转让/回购事项的第二次调整及进展

  根据此前签署协议的约定,微宏动力已向共管账户中支付了监管资金,但是由于监管政策等原因,阻碍了减资或者回购程序的实施。为尽快落实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议案》,同意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签订《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Microvast, Inc.与海宁众业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监管资金使用的特别约定协议》(以下简称“《特别约定协议》”),选择以下述方式完成《转让协议》的履行:由Microvast从海宁众业达处购买标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同时对微宏动力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再次进行调整;并同意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约定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拟定的支付方案或相关协议、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详细内容见2020年3月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再次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公告》。

  微宏动力完成了前述海宁众业达收到的监管资金对应的微宏动力0.4538%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注册资本仍为81,797,864.23美元,其中,海宁众业达持有的微宏动力股权比例变更为0.7375%。详细内容见2020年8月1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出售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调整概述

  根据《特别约定协议》,由Microvast从海宁众业达处购买标的股权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由微宏动力对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提供连带保证,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完成其在《转让协议》及/或《回购支付及延期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价款的最终期限推迟至2020年11月30日。截至目前,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尚需向海宁众业达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剩余投资本金为108,333,333.3元,相关利息需根据剩余款项实际支付时间具体计算。

  鉴于Microvast有意从第三方进行资本融资,为便利资本融资,同时,确保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向海宁众业达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调整微宏动力系统(湖州)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支付事项的议案》,同意海宁众业达与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退出投资人签订《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延期支付补充协议》”或者“本协议”),对微宏动力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进行调整;同意授权管理层或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支付补充协议》以及根据该协议拟定的相关协议或文件、办理工商的相关资料等。

  本次调整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调整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出售海宁众业达所持剩余微宏动力股权事项尚需微宏动力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工商登记等手续。

  三、《延期支付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协议中所述“各方”指海宁众业达、微宏动力、Microvast及其他退出投资人。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

  (1)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各方同意将待付金额的到期日延至最终清偿日,微宏动力同意继续为延期后的待付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待付金额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同意继续为延期后的待付金额承担原交易文件项下提及的担保责任。

  (2)受制于本条(3)款之规定,Microvast应于最终清偿日向退出投资人偿还全部待付金额。

  (3)如果在2023年6月30日前,Microvast未能全额偿还待付金额或微宏动力未能完全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且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均无在交易文件项下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在任一下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待付金额将自动延期一年(即最终清偿日延至2024年6月30日):

  (i)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合格融资;或

  (ii)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与其他相关方已就合格融资在2023年6月30日前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融资协议。

  (4)在上述第(3)(ii)款所述情形下,如完成合格融资未能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则待付金额应立即到期应付。

  (5)微宏动力同意,如果待付金额根据上述第(3)款自动延期一年(即最终清偿日延至2024年6月30日),则微宏动力继续为自动延期的待付金额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动延期后待付金额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且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同意继续为延期后的待付金额承担原交易文件项下提及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  利息

  (1)在现金及实物利息日前产生的利息应按照本第三条(1)款所列公式进行计算。在现金及实物利息日,届时每一退出投资人未受清偿的全部投资本金及按照下述公式就该等投资本金所计算的利息应全部转为Microvast欠付该等退出投资人的待付金额本金(简称“待付金额本金”,将按照本第三条第(3)款进行滚存):

  投资本金的利息 =  届时未偿投资本金× (6% × N1 + 10% × N2)

  N1指自各退出投资人实际支付投资本金之日至2018年8月13日(含)的实际天数除以365,其中海宁众业达实际支付投资本金之日为2017年4月10日。

  N2指自2018年8月14日(含)至2021年3月31日(含)的实际天数除以365。

  (2)自现金及实物利息日起,届时未偿待付金额本金将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按照年利率10%(根据本第三条第(3)款,为年复利)计算利息。利息应当按日计算,每日产生的利息为:

  每日产生的利息 = P × 10% / 365

  P指北京时间当天下午5:00的届时未偿待付金额本金。

  (3)在每个利息支付日,Microvast应按照下述方式支付上述第三条(2)款项下的利息:

  (i)Microvast应当向退出投资人支付人民币32,500,000元(“现金利息”),现金利息将按照各退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比例在退出投资人间分配;及

  (ii)其他利息,即在该等利息期内按照上述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所计算的全部利息减去上述(i)项下的现金利息的差额(“实物利息”)应滚存为下一利息期的待付金额本金。

  (4)如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则其对任何退出投资人不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义务。各方亦确认,《特别约定协议》相关条款涉及的对担保履约金退回所作出的安排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强制清偿–资本融资

  (1)无论资本融资是否发生、进展如何,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退出投资人支付至少共计人民币214,200,000元(“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可自主决定提高该等金额)用于清偿待付金额。

  (2)向退出投资人支付的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在清偿届时未偿的股权转让价款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i) 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应按照各退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比例在退出投资人间进行分配;且

  (ii)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应用于清偿退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清偿该等投资本金截至该退出投资人实际收到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之日的利息,该等利息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

  利息 = PO × (6% × N1 + 10% × N3);

  PO指将被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所清偿的投资本金。

  N1指自各退出投资人实际支付投资本金之日至2018年8月13日(含)的实际天数除以365,其中海宁众业达实际支付投资本金之日为2017年4月10日。

  N3:指自2018年8月14日(含)至退出投资人收到强制清偿金额(资本融资)的实际天数除以365。

  第五条强制清偿–合格融资

  (1)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应于合格融资交割后二十(20)个营业日内向退出投资人支付至少共计人民币214,200,000元(“强制清偿金额(合格融资)”,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可自主决定提高该等金额)用于清偿待付金额。为免歧义,在第2条(3)款(ii)项情况下,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应不晚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强制清偿金额(合格融资)。

  (2)向退出投资人支付的强制清偿金额(合格融资)应用于清偿届时欠付的待付金额本金(包括投资本金及该部分投资本金届时已产生的已滚存为待付金额本金的利息)。

  第六条强制清偿 - 后续融资

  (1)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情形下,如Microvast或微宏动力于2022年或2023年(在资本融资之外)从投资人(不包括银行)处进行后续债务或股权融资(“后续融资”),其他任何债权人(但届时未偿的银行贷款(不含政府支持性借款)的债权人除外)不得优先于待付金额的清偿就该等资金受偿。

  (2)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应于每一后续融资交割后二十(20)个营业日内向退出投资人支付按照本条(3)款所述方式计算的金额(“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用于清偿待付金额。

  (3)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

  (i) 如果后续融资所融得的金额不多于2亿美元,则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为人民币214,200,000元;

  (ii) 如果后续融资所融得的金额超过2亿美元但不超过4亿美元,则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为(A)人民币214,200,000元,加上(B)(融得金额– 2亿美元)* 15% (应根据1美元对应人民币7.14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iii) 如果后续融资所融得的金额超过4亿美元,则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为(A)人民币428,400,000元,加上(B)(融得金额– 4亿美元)* 20%(应根据1美元对应人民币7.14元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

  (iv) 在任何情况下,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的支付不得超出届时未偿的待付金额本金及利息。

  (4)受制于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一项后续融资可能构成合格融资。为避免疑问,如果一项后续融资构成合格融资,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完成符合本第六条约定的对强制清偿金额(后续融资)的足额支付(视本第六条约定的三种不同融资规模和情形而定),应视为构成强制清偿金额(合格融资)的足额支付。

  (5)在任何情形下,美国能源部贷款均不得被视为构成一项后续融资或合格融资。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无义务将任何美国能源部贷款项下资金用于清偿全部或部分待付金额。

  第七条支付及股权转让

  (1)为完成交易文件项下对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各退出投资人与微宏动力及Microvast共同配合完成各项适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各方确认,各方应全力配合完成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若非因退出投资人自身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协议涉及的其他一方退出投资人内部审批及外部监管的要求、开立资产变现账户涉及的有权机关未给予同意、审批或备案导致无法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导致资产变现账户未能开立的,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仍有义务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完成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或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转让协议》项下关于监管账户的安排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2)微宏动力以履行保证的方式每向退出投资人支付一笔款项用于清偿待付金额(但在利息支付日所支付的现金利息除外),退出投资人应在收到款项后配合将相应数量的标的股权转让给Microvast并完成在登记机关处的登记。Microvast向退出投资人支付一笔款项用于清偿待付金额(但在利息支付日所支付的现金利息除外)的情形下,则退出投资人应不晚于本协议约定时间向微宏动力提交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文件,前提是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各相关融资资金已相应到位并出具合法有效的入账证明。

  (3)现金及实物利息日后,如退出投资人收到任何金额用于清偿待付金额本金,则该等金额应用于清偿部分剩余投资本金以及该等投资本金之上产生的已滚存为待付金额本金的利息。

  第八条分配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向退出投资人所支付的任何金额应按照各退出投资人的投资本金比例在退出投资人间分配。

  第九条加速到期

  (1)任一下述事件构成一项加速到期事件(“加速到期事件”):

  (i) 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未能于应付日支付本协议项下任何应付款项(因退出投资人自身的原因未按照第七条(1)款约定开立资产变现账户导致Microvast无法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除外),或者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实质性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或保证(包括不限于本协议鉴于条款关于资本融资的陈述);

  (ii) 发生针对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在生效的诉讼裁判文件或仲裁裁决项下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承担的法律义务超过人民币20,000,000元;

  (iii)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严重违反交易文件或发生其他危及退出投资人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权益的情形,且该等违反或情形未能在收到退出投资人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救,或者退出投资人事实上已无法通过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的补救得到有效救济的;

  (iv) 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以无偿或显著低价转移/转让其资产、抽逃出资或丧失商业信誉;

  (v) 微宏动力未经退出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变更其主营业务;

  (vi) 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的任何股东按照《转让协议》及/或《回购支付及延期协议》的约定实际执行债权的,或根据其与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签署的任何协议要求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及/或其各自的实际控制人回购该等股东所持有的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员工要求回购其所持股权的除外,为免疑义,在不影响前述约定的前提下,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与退出投资人之外的其他任何回购方另行约定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早于本协议所述期限的,则该等较早期限应同样适用于退出投资人和其他回购方;

  (vii) 未经退出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a) Microvast转让、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微宏动力股权,(b) 微宏动力增加注册资本(但(A)为了微宏动力经营或承担交易文件项下保证责任之目的,Microvast对微宏动力进行的增资以及(B)微宏动力现有可转债进行的转股除外),或 (c) 微宏动力以任何形式向其股东分配利润;

  (viii) 微宏动力发生任何重大责任事故(指给微宏动力造成损失超过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责任事故或其他被有权机关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的情形)及/或微宏动力被有权的政府机构要求暂停或终止其全部或部分主营业务;

  (ix) 微宏动力的实际控制人或任何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任何重大诚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侵占微宏动力的财产、销售或财务数据造假及商业欺诈等);或

  (x) 微宏动力及/或Microvast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YANG WU(U.S. Identification number: 643447082)在微宏动力及/或Microvast持有的股份/注册资本数量发生变更。

  (2)各方同意,在Microvast通过一项或一系列涉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交易完成资本融资的情况下,如果作为交易的一部分,YANG WU不以现金对价向第三方出售其任何股份,则第九条(1)(x)项不应构成一项加速到期事件。如果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形导致微宏动力及/或Microvast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YANG WU(U.S. Identification number: 643447082)在微宏动力及/或Microvast持有的股份/注册资本数量发生变更,且根据本款不触发第九条(1)(x)约定的加速到期事件的,YANG WU通过本款约定的交易完成资本融资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股权或股份或者可转换为股权或股份的其他权益,在待付金额完全清偿之前,不得转让,否则构成本协议的一项加速到期事件。

  (3)当一项加速到期事件发生时,任何退出投资人可立即书面通知Microvast及微宏动力,并宣布全部未偿待付金额立即到期应付,待付金额的利息部分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第十条担保方案

  (1)各方同意,直至全部待付金额本金及利息被全部清偿为止,为担保待付金额清偿而在Microvast所持微宏动力股权之上所设股权质押不再按清偿比例分批次解除。原交易文件项下关于股权质押按比例分批次解除的安排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在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清偿全部待付金额本金及利息后,退出投资人对Microvast所持微宏动力任何股权自动不再享有担保权益,且应尽快配合完成该等股权质押的解除。

  (2)如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清偿待付金额本金及利息,退出投资人有权依照适用法律法规执行其享有的担保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项下关于担保权的实现的相关限制对各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及生效

  本协议应于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i)各方签署,且(ii)微宏动力已就其按本协议第2(1)款、第2(3)款和第2(5)款、《转让协议》相关条款涉及的关于为待付金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相关事项,由微宏动力的有权机关依法作出同意的决议,并向退出投资人出示决议原件并交付相应复印件。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1、截至目前,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尚需向海宁众业达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其中,剩余投资本金为108,333,333.3元,相关利息需根据剩余款项实际支付时间具体计算。

  若能按照《延期支付补充协议》的约定,在最终清偿日前足额收到出售微宏动力第二期股权的款项,则海宁众业达退出微宏动力将可能产生投资收益约8,731万元(含第一期和第二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不能足额收到第二期股权价款,可能会对公司后续资金使用计划产生一定影响。前述对公司相关年度业绩的影响具体以届时审计机构对公司审计数据为准。

  2、微宏动力为公司控股孙公司海宁众业达的参股子公司,海宁众业达退出微宏动力后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3、本次交易完成后,海宁众业达将不再持有微宏动力的股权。

  五、本次调整存在的风险

  尽管《延期支付补充协议》对Microvast及/或微宏动力完成第二期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但仍存在Microvast或微宏动力未能在《延期支付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风险。如出现前述Microvast或微宏动力无法按期履行还款约定的情形,则海宁众业达可以根据已签署的协议,通过继续保持微宏动力股东的身份,或行使担保权利等保障其权益。

  在此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延期支付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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