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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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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及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ymfund.com)发布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0月30日上午10时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层

  4、会议现场登记时间:2020年10月30日上午9时至上午9时45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29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人数及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确定和公布监票人,公布见证律师、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享有表决权的与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表决后立即对投票情况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公证员发表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会议出席对象

  1、权益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按“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提供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还应按照本公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七、授权

  除现场参会表决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1、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3、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2、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为受托人。

  3、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授权,具体要求如下: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mfund.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受托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和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该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受托人(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代表该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机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个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3)书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等方式送交书面授权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或机构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由受托人(代理人)携带书面授权文件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授权文件递交安排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层

  联系人:李星星

  联系电话:010-63105556-571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层

  邮编:100052

  收件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星星

  封面请注明“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系电话:010-63105556-571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层

  联系人:李星星

  联系电话:010-63105556-571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和按照本公告要求所需的相关文件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下午17点。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①现场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到现场参加会议直接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②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1、预登记时间

  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29日的每天上午9:00-下午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办理预登记。

  2、预登记方式

  (1)现场方式预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选择现场方式预登记的,应在预登记时间内,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现场预登记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层

  联系人:李星星

  联系电话:010-63105556-571

  (2)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可将“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规定的文件传真给本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星星

  传真号码:010-63100608

  联系电话:010-63105556-571

  (3)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情况估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会情况,以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已办理预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及“七、授权”的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予以配合。

  九、计票

  1、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的条件

  1、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条件为: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未选、多选、字迹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务常设联系人:李星星

  联系电话:(010)-63105556-571

  客服电话:400-650-8808

  网站:www.ym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三、重要提示

  1、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不能做出有效决议,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次会议将于2020年10月30日上午10时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于上午9时45分之前到达会议地点办理会议现场登记手续,以便验证入场。会议现场登记办理时间过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会务人员、律师、公证人员、基金托管人代表及本基金管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大会召集人有权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其他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ym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50-8808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9日

  附件二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于2020年10月30日召开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方可召开,且《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方案要点

  1、基金财产清算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且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次日起正式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5个工作日内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终止《基金合同》需以现场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约定,在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在此种极端情况下,所有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风险提示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

  六、反馈及联系方式

  基金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8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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