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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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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1)实现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坚持“质量、效益、稳健”发展总基调。把握国内市政基础建设、污水综合治理项目、城镇老旧管网改造、大型调水工程项目、天然气管网、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工业及矿山、“一带一路”援建项目等各领域管道产品及工程需求机遇,发挥公司全产业链产能优势。以“产供研销+资本”为主线,用东宏精神、东宏力量、东宏价值、东宏责任推动东宏股份向“工程管道制造商”+“管道工程服务商”+“管道工程总承包商”三位一体转变,确保经营目标双位数以上增长。

  为支撑上述公司经营发展战略的实现,公司将加大产能扩充投入,为保障营销、服务营销、支持营销展开了一系列调整变革,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工程管道产品和服务,为公司创造持续增长的良好业绩。

  (2)优化公司产品结构

  公司目前拥有的防腐管道、复合管道生产线,在产能上呈现中小口径较为充裕但大口径相对不足的状态。而未来市场将对大口径产品需求量持续增加,预计公司将会在更高产品规格的产能上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本项目投资建设的生产线可优化产品结构,不仅丰富了产品规格,而且提升了产品的产能。在适应市场发展方面更加宽广,更适应大型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的需要。此外,本项目投资引进先进的自动化生产线,工艺先进、产能稳定、质量稳定、节能高效,有效保障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调整自身产品结构、提升产品产能,从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抓住行业发展机遇。同时,通过产能扩张,快速完成产能优化布局,进一步通过规模经济实现单位产品生产成本的下降,并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整体盈利能力。

  (3)巩固与深耕核心市场

  管道行业是一个受制于运输半径比较明显的行业,特别是对于较大口径的产品,区域内竞争力强,区域外竞争力弱,根据这一行业特性,2020年下半年公司明确了深耕本地、放眼全国的策略,将山东市场确定为核心市场,集中优势资源对山东市场进行深耕细作。

  根据2019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十四五”期间,继续实施67条重要河道(段)治理、40座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新建烟台老岚、青岛官路等11座大中型水库和64座小型水库、3座地下水库;实施23座大中型水库增容、86处河道拦蓄、23处引调水工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管道产品,能够满足省内各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有助于推进公司核心市场的巩固与深耕。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国家政策支持行业发展

  2020年5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的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拓展5G应用,建设充电桩,推广新能源汽车,激发新消费需求、助力产业升级;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9万个,支持加装电梯,发展用餐、保洁等多样社区服务;加强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增加国家铁路建设资本金1000亿元。

  无论是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还是交通、水利重大工程建设,复合管道、防腐管道是不可缺少的专用产品,工程管道市场需求将急剧扩大,整个行业面临快速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尤其是中大口径复合管道、防腐管道需求成长性更强,行业和市场对新型防腐涂层和大口径管道产品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未来重要发展趋势,未来行业仍有较好的市场机会,预期总量仍会保持适度增长。

  (2)募投项目的市场前景广阔

  目前,我国塑料管道行业的集中度相对较低。国内塑料管道的总体生产能力已超过3000万吨,行业中存在3000家以上的较大规模生产企业,其中只有 20家以上企业的年生产能力超过10万吨,大型企业的产能占比很小。随着需求市场对品牌、质量和服务等的要求越来越强,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升,预计前二十的销售量已达到行业总量的 40%左右。此外,目前规模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山东、广东、浙江,三地的生产能力、产量之和已接近全国总量的一半。区域性产能集中,进一步验证行业集中度提升。

  未来,随着阶段性区域布局和产能投放逐步推进,同时需求者对品牌、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加之塑料管道需求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以公司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通过技术投入、规模效应和营销渠道将获得更为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从而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

  (3)公司具备项目建设实施和市场拓展能力

  公司深耕管道行业二十多年,是一家集智能管道系统研发、制造、服务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建有智能化管材、管件、新材料生产基地,已形成了塑钢复合管道系统、HDPE智能管道系统等多种产品、多种规格,市场涵盖了工业管道、市政基础设施管道、燃气管道等重点领域,能提供全方位的管道系统配套产品及技术解决方案。公司多年来凭借过硬的产品品质和优质的服务,成为管道行业先行者,是中国塑料管道专业委员会、中国燃气协会、山东省煤矿矿用产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跻身国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塑料管道供应商之一。本项目的建设与公司自身实力相匹配,公司可高效完成项目建设并实现市场有效拓展。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PE钢丝管材管件、PE管材管件、涂塑管材管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管道配套产品及系统解决方案。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各类管道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主营业务及产品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年产12.8万吨新型防腐钢管项目”、“年产6.4万吨高性能及新型复合塑料管道项目”的建设,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公司的盈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业务展开,关联度较高。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公司核心团队专注于工程管道行业多年,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和实施经验。目前公司建立了一支由多名研发实力强、行业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与研发团队,致力于行业前沿的技术和产品研发。同时公司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建设工作,在现有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体系下,继续实行开放式的人才政策,大力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科技人才,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继续加快推进人员招聘培养计划,不断增强人员储备,确保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技术储备

  公司经过多年在PE钢丝管材管件、PE管材管件、涂塑管材管件等领域的积累,拥有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骨干人员和一套完善的研发体系,紧跟塑料管道行业技术升级的步伐,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声誉,具备较强的影响力,具有坚实的技术储备。

  (3)市场储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未来五年中国计划实施多方面重大工程及项目,涉及到科技、装备制造、农业、环保、交通、能源、人才、文化和教育等多个领域,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民生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其中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农业现代化、优化现代产业体系、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推进新型城镇化、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加快改善生态环境、全力实施脱贫攻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部分都与塑料管道行业密切相关。

  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地下管廊建设、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海绵城市的发展、电力通信系统的升级将拉动对市政给水、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电力通信管道的需求,促进塑料管道行业的技术水平提升和健康发展,为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市场基础。

  五、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型防腐钢管项目、复合管道项目的生产建设,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增强股东回报。

  3、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通过加强人才培养、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市场渠道建设和品牌建设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将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对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加强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等方式降低公司运行成本,提升公司整体运行效率。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6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如下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2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Donghong Pipe Industry Co., Ltd.

  (注册地址:山东省曲阜市东宏路1号)

  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释义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预案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一、 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申请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 本次发行概况

  (一)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

  (五)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 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P1为调整后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修订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次可转债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含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本次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 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本预案报告期为2017-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0年1-6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2)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2020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20年1-6月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2、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19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增加的情况:

  ■

  3、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2018年11月28日,全资子公司山东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公司吸收合并,山东东方新材料有限公司注销。

  4、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2017年6月26日,公司以15,622,787.50元的转让价格处置子公司东宏管业(内蒙古)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对东宏管业(内蒙古)有限公司的股权。

  (2)2017年5月18日,公司设立东宏管业新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公司持有100%股权,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2017年11月公司注销。

  (三)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平均总资产

  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期末股本

  8)每股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

  10)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资产及占总资产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分别为172,602.01万元、188,652.79万元、208,806.85万元和235,148.48万元。公司资产总额整体随生产经营规模增长呈上升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138,362.12万元、145,629.37万元、159,677.01万元和185,322.4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0.16%、77.19%、76.47%和78.81%。公司流动资产占比较高,主要以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及存货为主。2018年末、2019年末公司流动资产占比小幅下降,主要系募投项目开工建设并持续投入导致非流动资产增加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合计分别为34,239.89万元、43,023.43万元、49,129.84万元和49,826.05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84%、22.81%、23.53%和21.19%。公司非流动资产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为主。

  2、负债构成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类负债及占总负债的比例情况如下: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29,309.14万元、33,560.19万元、38,390.63万元和57,208.08万元,随着盈利能力的提升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负债规模有所提升。

  报告期内,公司的负债绝大部分为流动负债,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8.51%、80.67%、79.19%和86.55%。公司流动负债主要是由短期借款及与经营相关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及其他应付款构成。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6.01、5.38、5.25和3.74,速动比率分别为4.73、4.39、4.35和2.97。公司具有较好的短期偿债能力,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低。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有所下降,主要系2020年新增短期借款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6.98%、17.79%、18.39%和24.33%,资产负债率保持增长主要系公司投资建设资金需求大新增短期借款所致。此外,借款的增加也使得利息支出增加,导致2020年半年度利息保障倍数下降。

  4、营运能力分析

  ■

  注:2020年1-6月周转率数据未做年化处理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03次、2.80次、2.72次,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根据宏观经济发展变化调整战略,着力开发大客户和大项目,从而导致回款周期相对较长所致。

  2017年至2019年,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5.25次、4.50次、5.02次,总资产周转率分别为1.04次、0.91次、0.93次,总体保持稳定。

  5、盈利能力分析

  2017年至2019年,公司盈利能力相关指标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

  公司报告期内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50,647.99万元、163,747.80万元、183,857.19万元和104,190.92万元。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为销售PE管道产品、钢丝管道产品、涂塑管道产品等。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分别同比增长8.70%、12.28%,公司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各成本费用有效控制,使得公司盈利能力稳步提升。

  四、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 万元(含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置换。

  关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东宏股份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 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一)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当期盈利规模、现金流情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最近三年公司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7年11月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现金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目标、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制度性安排。

  第二条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1、本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本规范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诉求。

  3、本规划的制定需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制定本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2、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3)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及执行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2、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3、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第五条本规划的生效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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