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北能       公告编号:2020-143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9月27日,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名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7101执173号之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原下属公司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方舟”)于2017年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2500万元,为期三年,公司以位于成都市武候区佳灵路53号西部汽车城第三层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同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6月底,上述贷款逾期。

  2020年5月,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向包括公司在内的被执行人出具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具体情况详见2020年5月22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76)。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司、胡先林公证债权文书借款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20)川7101执17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权1436172,面积3466.89平米)房产。现因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权1436172,面积3466.89平米)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2019年年报中就前述担保可能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了计提,前述逾期贷款由公司于2020年9月20日前偿还完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受公司向诺亚方舟追偿情况而定。

  四、备查文件

  1、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川7101执173号之二。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ST北能     公告编号:2020-142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并换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经公司2020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计通过。

  2020年9月28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收到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的登记变更信息如下:

  ■

  除上述信息外,营业执照其他登记项目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北清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