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0-080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新环境”)原控股股东北京世纪地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地和”)与四川发展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发展国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发环境”)于2019年4月2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世纪地和同意依法将其所持上市公司合计273,670,000股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31%)协议转让给川发环境。川发环境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条件受让世纪地和所持有的上市公司273,670,000股股份并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价格为每股9.08元,转让总价合计为人民币2,484,923,6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2019年5月6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19年5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2019年6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川发环境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完成,过户日期为2019年7月5日。本次股份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由世纪地和变更为川发环境,实际控制人由张开元先生变更为四川省国资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于2019年7月9日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公司目前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20年8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20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0年9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6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业绩承诺期各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需进行相应剔除,经川发环境与世纪地和协商后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对《股份转让协议》中净利润口径作出相关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世纪地和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四川发展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双方一致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3.1条中对净利润口径的描述由:

  “指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如发生前述重大变化的,应以剔除该重大变化对净利润的影响部分为准,本协议所述‘净利润’如无特别约定,均为相同口径。”

  变更为:

  “指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

  当上市公司向川发环境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剔除使用该部分资金所产生的成本节约对上市公司税后净利润的影响。双方约定的具体剔除方法如下:

  净利润=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二者孰低为准)-上市公司向川发环境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资金的总额×截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批准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实际归还的借款按原借款合同计算的税后利率水平的加权平均数(如原借款合同的利率为变动利率,则以该合同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东大会批准日当日执行利率为准;税后利率为合同利率×(1-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上市公司向川发环境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资金在当年内的实际到账天数/365)

  本协议所述‘净利润’如无特别约定,均为相同口径。

  上述剔除方法在剩余业绩承诺期内均有效。”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日生效。

  3.本协议生效后,《股份转让协议》及本协议签署日前的有关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二、备查文件

  世纪地和与川发环境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