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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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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
提示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9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9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开会。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9层

  邮政编码:518048

  收件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788-53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会议咨询电话:400-6788-533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9月28日,即在2020年9月2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或认可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通过纸面方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提供该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通过纸面方式委托他人投票的,应提供该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鹏华基金)、官方APP(APP名称:A加钱包)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小程序(小程序名称:鹏华分级产品转型投票大会)通道供各自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限授权给基金管理人。

  3、授权的确定原则

  (1)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有效网络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基金管理人接收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有效网络授权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的授权为准。同时多次以网络授权方式进行授权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无效授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授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0年10月28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列明的通讯表决票的寄送地点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海威

  联系电话:400-6788-533

  传真:0755-82021155

  网址:www.ph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人:王雪

  联系电话:010-81136530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未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鹏华创业板A份额与鹏华创业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在此期间的停复牌安排,即:刊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日(2020年9月25日),鹏华创业板A份额及鹏华创业板B份额上午开市起至当日上午10点30分停牌,并将在计票日(2020年10月29日)当日上午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上午10点30分停牌,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生效公告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五:《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附件一:

  《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调整,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相关转型事项,并根据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法律法规的变动对《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予以调整。具体说明见附件四《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开放式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如未填写,则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账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www.ph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放式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该开放式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如未填写,则视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账户下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表决意见。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结合市场环境变化,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和《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调整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分级运作的基金,变更后,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不再设置分级运作、配对转换和分级折算机制。

  (三)调整交易、申赎机制

  变更前,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不上市交易,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基础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上市交易,但不可申购赎回。此外,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份额之间设置配对转换机制,投资者可以将持有的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合并为场内基础份额,也可以将持有的场内基础份额分拆为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

  变更后,投资者可以在场内和场外申购赎回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在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四)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等投资相关条款

  对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

  对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合同》中基金的收益分配内容进行了调整(详见附件五),主要调整如下:

  ■

  (六)调整估值方法

  变更后,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范围中新增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故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估值方法。

  (七)其他相关事项的修改

  1、删除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发售的部分,并补充基金的历史沿革等内容。

  2、考虑到自《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修订和发布,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及转型后的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修订《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详见附件五《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产品特征、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的其他内容。

  三、转型选择期及之后的相关安排

  (一)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将在转型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以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场内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配对合并后赎回),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选择期期间,原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赎回、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场内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配对合并、场内交易业务照常办理。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原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将最终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选择赎回的,仍适用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和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由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在选择期期间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并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表决通过之日起可豁免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换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二)原基金份额转换的业务规则

  转型选择期结束后,以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日终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终止上市日为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鹏华创业板A份额(或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转换比例=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鹏华创业板A份额(或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鹏华创业板A份额(或鹏华创业板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鹏华创业板A份额(或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份额数×鹏华创业板A份额(或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转换比例

  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经转换后的份额采用截位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故基金份额转换后,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持有人,存在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自动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场外份额自动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于转换完成后对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其中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场外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外份额,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变更登记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鹏华创业板份额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持有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期自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确认之日起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时适用的赎回费率将根据持有期确定,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机构系统记录为准。如果赎回份额时持有期较短,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涉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退市等事项的实施安排将提前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特别风险揭示

  1、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转换后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鹏华创业板A份额表现为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分级运作期内按基金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年基准收益率,但在份额转换后,鹏华创业板A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鹏华创业板A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创业板指数的基金份额,无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相关安排,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鹏华创业板A份额持有人将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鹏华创业板B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属性,表现为高风险、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但在份额转换后,鹏华创业板B份额持有人原持有的鹏华创业板B份额将变为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将因转换而发生较大变化。由于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为跟踪创业板指数的基金份额,没有杠杆特征,其基金份额净值将随标的指数的涨跌而变化,原鹏华创业板B份额持有人将无法继续享有杠杆安排且仍需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2、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前,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持有人有两种方式退出:1)在场内按市价卖出基金份额;2)在场内买入等量的对应份额(即鹏华创业板A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鹏华创业板B份额,或者鹏华创业板B份额持有人买入等量的鹏华创业板A份额),合并为鹏华创业板份额,按照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请场内赎回或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由于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选择场内卖出或合并赎回,场内份额数量可能发生较大下降,可能出现场内流动性不足的情况,特提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3、转换前存在溢价交易的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的持有人因溢价消失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转型选择期间,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仍可正常交易。期间,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其折溢价率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由于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均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而不是二级市场价格)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如果投资者在转换前以溢价买入,转换后可能遭受较大损失。特提请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折溢价所带来的风险。

  4、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风险

  鹏华创业板A份额和鹏华创业板B份额转换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或者转托管至场外后申请赎回基金份额。对于无法办理场内赎回的投资者,需先转托管至场外后再申请赎回或者先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再申请赎回。

  5、在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赎回之前,投资者将无法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在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之前,投资者将无法进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四、《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基金份额转换完成后,《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具体生效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自《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五、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可行性

  (一)投资方面

  基金管理人已经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调整后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充分的分析。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转型后,将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方法对创业板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达到基金合同的要求。

  我司于2011年正式成立量化投资部(现更名为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具备丰富的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经验。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指数管理流程,标准化的指数管理平台,能够满足各类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要求。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转型后在投资方面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二)法律方面

  《基金合同》约定,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本次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删除分级运作机制并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分别代表鹏华创业板份额、鹏华创业板A份额、鹏华创业板B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关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存在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调整方案之前,我司已对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我们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调整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于 2020 年底完成本基金的整改,取消分级运作机制,将鹏华创业板A份额与鹏华创业板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鹏华创业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届时,基金管理人将相应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合同并就取消分级运作的安排进行公告。

  (三)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附件五:

  《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原《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原《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3、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3月31日证监许可〔2015〕504号文注册,进行募集。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9日生效。

  XXXX 年XX月XX日至XXXX 年XX月XX日,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议案,内容包括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XXXX 年XX月XX日起,原《鹏华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基金,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鹏华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并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9、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场外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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