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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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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证券代码:00254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Honglu Steel Construction (Group) Co.,Ltd.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其投资决定的依据。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中所使用的简称同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Honglu Steel Construction(Group) Co.,Ltd.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民

  股票简称:鸿路钢构

  股票代码:002541

  成立时间:2002年9月19日

  上市时间:2011年1月18日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资本:523,718,853元

  互联网网站:www.hong-lu.com

  经营范围: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立体车库生产、销售;钢结构成套设备、自动焊接切割设备研发、制造、销售;装配式建筑技术转让;普通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核准情况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0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2020年5月6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已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88,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880万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8.8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普通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五)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募集资金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8,800.00万元(含188,8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88,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六)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承销期: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5日。

  (七)发行费用

  ■

  (八)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时间安排

  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可转债上市的具体时间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告。

  (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可转债上市流通,所有投资者均无持有期限制。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资信评级情况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在公司每年年度报告公告后2个月内对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跟踪评级。

  (十一)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1、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6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2、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4、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0月15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4月15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年10月8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5、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6、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3.74元/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8、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的,则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10、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1、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18.80亿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

  (1)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30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普通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全额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13、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5)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事项的发生;

  (6)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5日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14、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188,800.00万元(含188,8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8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88,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88,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

  15、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三、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第二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的股本结构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表:

  ■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报告及审计情况

  公司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8〕5-15号、天健审〔2019〕5-14号、天健审〔2020〕5-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公布了2020年1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一)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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