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深圳市嘉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重整。2020年9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421号《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2、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深圳中院最终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
3、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一、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的概述
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嘉实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0)粤03破申421号《决定书》: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决定书》中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重整申请简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深圳市嘉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广乐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智路兴智科技园B栋21层
法定代表人:丁立红
(二)法院作出启动预重整决定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1、决定时间:2020年9月14日
2、《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嘉实公司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预重整一案,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经查,深圳中院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受理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保千里电子与公司系深度关联公司,两案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需要整体推进。
同时,深圳中院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6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许胜锋为负责人。
预重整机制即在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前预选管理人进入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协助展开谈判,辅助企业推进重整。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二、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情况
(一)预重整管理人
1、法院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中院(2020)粤03破申421号《决定书》,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许胜锋为负责人。
(二)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成文、邱泽铃
联系电话:0755-33256480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同意,深圳中院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根据《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深圳中院将最终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因此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的可能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若公司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恢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