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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0089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9:30在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908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已于9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董事长韦韬,副董事长黄葆源,董事陈斯禄、莫怒、罗明,独立董事秦建文、凌斌、叶志锋以现场方式表决,董事陈栋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韦韬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议案》

  为加快“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防城港大宗商品集散枢纽,满足防城港钢铁基地、生态铝项目等临港企业货运需求,完善防城港钢铁基地配套码头泊位项目,公司董事会同意由控股子公司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53,558.47万元。

  表决情况: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

  董事陈栋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对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的意愿表示理解,但建议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案做进一步的论证。

  《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公告》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工作安排,董事会认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00,000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授予价格为5.59元/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0091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快“一带一路”的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打造防城港大宗商品集散枢纽,满足防城港钢铁基地、生态铝项目等临港企业货运需求,完善防城港钢铁基地配套码头泊位项目,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由控股子公司防城港赤沙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沙码头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53,558.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 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钦防一体化发展规划2019-2025》,防城港域以煤炭和矿石等大宗散货运输为主,打造西部陆海新通道大宗商品集散枢纽,拓展粮食运输,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以及《广西冶金产业二次创业实施方案(2017-2025)》,到202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冶金产业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防城港钢铁基地,形成“一核、三带、九基地”总体布局。目前广西区内一批大型钢铁、新材料冶炼企业陆续将产能转移到防城港企沙半岛。随着这些钢铁、有色冶炼厂的陆续投产,将带动庞大的铁矿、煤炭、铝土矿等大宗散货的进口及装卸需求,项目所在的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将迎来大宗干散货大量进口的爆发期。

  为充分调动区内航运企业和临港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利益共同体,推进防城港企沙大型深水散货码头开发建设,提升北部湾港在西部陆海新通道竞争力,拟由控股子公司赤沙码头公司作为项目业主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项目主要建设20万吨散货泊位,水工结构按30万吨散货船预留,本期项目投资总额为153,558.47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议案》,董事陈栋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弃权理由:对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的意愿表示理解,但建议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案做进一步的论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投资建设项目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亦不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

  三、项目建设方案

  本项目位于广西防城港市企沙半岛西南端,防城港企沙临海工业园区在建的防城港钢铁基地项目西侧临海岸线内。本项目主要建设规模为建设1个20万吨散货泊位及相应的配套附属设施,结构按30万吨散货船设计,使用岸线总长415m。泊位设计年吞吐量950万吨,年设计通过能力980万吨。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码头、引桥、水域疏浚、装卸工艺设备的购置及安装、生产与辅助建筑物、给排水及消防、供电照明、信息与通信、控制、导助航、环保等。一期工程项目投资总概算153,558.47万元。

  四、项目建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项目建设的目的

  1.有利于港航、港产融合发展

  本项目由公司、中远海运港口(防城港)有限公司、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昇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南矿业有限公司等多方合资的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并且服务于防城港企沙临海工业园区产业。本项目可实现港口运营龙头企业、航运龙头企业、冶金龙头企业优势互补,依托港口枢纽优势和辐射效应,以港口先行、产业园区跟进、配套城市开发为基本,实现港口、产业、城市联动发展,“以港促城、以产兴城、以城育港”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

  2.有利于防城港打造万亿级冶金产业集群

  目前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及投产企业不断增加,对原材料进口通道的需求日益凸显。根据企业生产纲领,广西区内各大型冶炼企业对原材料进口的需求总计超过3000万吨。上述冶炼企业自身没有配套大型专用码头,防城港目前已建的2座20万吨级大型散货泊位,均布局于渔澫港区(400号、402号泊位),距离企业厂区较远,且通过能力仅为1500万吨,造成企业生产所需的数以千万吨计的金属矿石进口受到限制。本项目为20万吨级大型专业化散货码头,契合大型冶炼企业原材料进口需求。建成后能够服务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解决企业生产后顾之忧,有利于满足防城港打造万亿级冶金产业集群的需要。

  3.有利于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北钦防一体化的需要

  随着广西区内大型钢铁企业、有色冶炼厂的陆续投产,企沙港区泊位散货吞吐能力不足的问题凸显。因此,加快码头泊位建设,以满足后方企业进口原料需求显得尤为迫切。为了加快赤沙作业区码头泊位工程项目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把赤沙作业区码头泊位工程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以满足北钦防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二)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风险

  本项目海域使用、岸线及堆场项目等需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项目在设计时考虑环保工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装卸设备选型考虑除尘、抑尘方案。项目建设的总体风险较小且可控。

  (三)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本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53,558.47万元,建设资金来源可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交通水运项目专项贷款、政府专项债、补助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方式。

  本项目预计运营达产后年吞吐量950万吨/年,主要经营的货种包括煤炭、铁矿、铝矾土。融资后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为9.11%,大于基准收益率8%;总投资收益率为7.2%,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为19%。综合分析,本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及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议案》。监事会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一)有利于港航、港产融合发展,实现“以港促城、以产兴城、以城育港”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有利于防城港打造万亿级冶金产业集群,项目建成后能够服务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解决企业生产后顾之忧,有利于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北钦防一体化的需要。

  (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来源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交通水运项目专项贷款、政府专项债、补助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方式,项目建设的总体风险较小且可控。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上市公司交易情况概述表;

  4.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初步设计;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桂交行审﹝2020﹞134号)。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0092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00,000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授予价格为5.5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19年9月30日,根据公司第二大股东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桂国资复〔2019〕122号),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

  (四)2019年10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王运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并于2019年10月2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六)2019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披露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19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12月6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4名激励对象授予7,366,60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人员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八)2020年9月25日,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400,000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授予价格为5.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公司和激励对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8%,不低于公司前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18年净利润同比增长率不低于6%,不低于前三年公司平均业绩水平,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或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90%。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条情况。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日:2020年9月25日。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50人,均为核心业务骨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24%。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注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注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

  (四)授予价格:5.59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5.00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50%,即4.97元/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议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即5.41元/股;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的50%,即5.59元/股;

  5.公司标的股票的单位面值,即1元/股。

  (五)解锁安排

  ■

  (六)解锁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

  2.子分公司层面业绩条件

  公司各子分公司每个考核年度设置一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子分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分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如下:

  ■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倡导高绩效导向的文化,对考核对象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评价,促进公司与考核对象绩效的持续改善和提升。考核等级及评价标准如下:

  ■

  在授予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不称职的激励对象不能参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在解除限售期内,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 标准系数 x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等级及对应标准系数如下表:

  ■

  (七)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八)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假设董事会确定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174.00万元,则2020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董事、高管授予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仅为公司核心业务骨干,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并同意以5.59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400,000股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一)本次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9月25日为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0股,授予价格为5.59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激励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监事会核实意见;

  5.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6.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000582     证券简称:北部湾港      公告编号:2020090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星期五)11:00在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2号北部湾航运中心908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应通知到监事3人,已通知到监事3人,监事黄省基、梁勇、罗进光参加会议并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省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议案》

  监事会对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防城港企沙港区赤沙作业区2号泊位(一期)工程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一)有利于港航、港产融合发展,实现“以港促城、以产兴城、以城育港”实现港产城融合发展,有利于防城港打造万亿级冶金产业集群,项目建成后能够服务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解决企业生产后顾之忧,有利于满足自治区人民政府推进北钦防一体化的需要。

  (二)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来源通过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交通水运项目专项贷款、政府专项债、补助资金等多种融资渠道方式,项目建设的总体风险较小且可控。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有积极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一)本次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2020年9月25日为2019年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000股,授予价格为5.59元/股。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对《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核查意见详见当日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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