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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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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20-038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4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21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王伟林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

  同意王励勋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

  经与会董事推举,一致同意聘任王伟林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由董事长、总裁王伟林先生提议聘任王励勋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简历:

  王伟林先生简历

  王伟林,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2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宝钢集团运输部干部、上海科威机电技术研究所主任、上海南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华丽家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丽家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现任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王伟林先生持有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29%比例的股权,与南江集团实际控制人刘雅娟女士为配偶关系。

  王励勋先生简历

  王励勋,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4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上海华丽家族(集团)有限公司材料采购部主管、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材料采购部主管、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合约预算部经理助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合约预算部经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现任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证券代码:600503          证券简称:华丽家族         公告编号:临2020-039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家族”或“公司”)与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港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为加快收回款项、避免收回本金的不确定性,近日公司与雅港公司及吴雪岑进行了友好协商并签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吴雪岑之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现将本次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关于华丽家族与雅港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0年1月4日披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的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02),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初221号》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

  2、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转让款74,898,7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1,153.06元,由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75元,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15,67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被告雅港公司以及吴雪岑对上述判决不服,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披露的《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

  2020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37),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243号》,原审原告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293.56元,由上诉人嘉兴雅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雪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本案各方经友好协商,于近日签署了《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并确认一审《民事判决书》及二审《民事判决书》下法院查清事实及经过,同意解除各方已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和《资产转让协议》。

  2、各方同意并确认,一审《民事判决书》下被告嘉兴雅港应向华丽家族返还转让款74,898,7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确保原告华丽家族更快收回款项,被告嘉兴雅港更快清偿债务,同时本着节省案件执行难度及司法资源,各方同意,如嘉兴雅港在2020年9月29日(含当日)前清偿债务74,898,712元的,则免除该等债务对应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下的利息及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嘉兴雅港未能在本和解协议约定时间清偿债务的,华丽家族有权自行决定申请案件的执行程序及执行时间,嘉兴雅港应向华丽家族支付返还转让款74,898,712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事项,各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法院的意见办理。

  3、嘉兴雅港于2020年9月29日(含当日)前向华丽家族支付全部债务款项(指本协议下约定的74,898,712元全部债务款、案件受理费415,678.06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75,319,390.06元,以下简称“全部债务款项”)后,各方应立即启动并配合其他结案工作。

  三、《和解协议》执行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嘉兴雅港支付的全部债务款项75,319,390.06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兴雅港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度审计会计机构确认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请投资者以公司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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