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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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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0-079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925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95)。

  2020年9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1号),具体内容如下: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道荣先生、陈孟列先生、范志实先生、李维龙先生、周丕荣先生、张学民先生、金旭丹女士、李晓敏女士、陈孟德先生、徐乐雁先生、祁和生先生、周民艳女士、汪光宇女士、彭传彬先生、屈军先生、林忠沛先生、骆克梅女士、倪淑燕女士、陈宇强先生: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仪电气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通过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实际控制的乐清市合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账户及部分员工个人账户走账,通过多道划转,最终将上市公司资金转至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3.2亿元,余额11.41亿元。其中,2017年资金占用发生额2.52亿元,期末余额2.52亿元;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额13.33亿元,期末余额6.56亿元;2019年资金占用发生额7.35亿元,截止调查日余额11.41亿元。迟至2019年11月25日,华仪电气发布《关于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公告》,披露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华仪电气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

  2017年至2019年,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金额10.875亿元。其中,2017年担保发生额2.58亿元,2018年担保发生额8.295亿元。2019年底至2020年初,华仪电气合计7.37亿元结构性存款因提供担保被银行强制划转。华仪电气上述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照《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亦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和2019年半年报中如实披露,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所述情形。

  三、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

  2018年及2019年,华仪电气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合计4.94亿元:2018年涉及金额3.07亿元,2019年涉及金额1.87亿元。其中,包含于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金额2.36亿元,其余用于华仪电气归还借款及日常经营支出。华仪电气未按照非公开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2018年年度、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与《信披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符,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公司自查报告、审计机构核查报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担保协议、银行资金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仪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陈孟列知悉、同意并参与了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董事长范志实知悉并参与实施了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维龙知悉并参与实施了资金占用等事项,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兼任董秘期间明知存在资金占用等情况但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周丕荣知悉并参与实施了资金占用等事项,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张学民先后兼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其中任总经理后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金旭丹,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作为董事会成员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晓敏,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陈孟德、董事徐乐雁、独立董事祁和生、独立董事周民艳、独立董事汪光宇、监事彭传彬、监事屈军、时任监事林忠沛、时任监事骆克梅、副总经理倪淑燕、副总经理陈宇强在任期内相应定期报告上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华仪电气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陈道荣筹划、授意并指挥他人从事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多项违法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华仪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陈道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金旭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李晓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陈孟德、徐乐雁、祁和生、周民艳、汪光宇、彭传彬、屈军、林忠沛、骆克梅、倪淑燕、陈宇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陈道荣、陈孟列的违法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权益,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陈道荣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拟对陈孟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华仪电气、陈道荣、陈孟列、范志实、李维龙、周丕荣、张学民、金旭丹、李晓敏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数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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