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2,033,467.5元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04日9时30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1)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622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中的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尚未进入商业化量产的6系产品之一,非公司的核心8系产品,且其工艺与诉讼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
2)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469,356.27元、12,514.09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12%和0.001%。本次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小,该产品因公司战略等原因已经停产,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3) 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0)浙02知民初313号)等相关材料。截止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被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系第ZL201280008003.9号“具有低可溶性碱含量的高镍阴极材料”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被告S6503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28008003.9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192.33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10,167.5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止2020年9月23日,公司拥有109项国内外注册专利,主要涉及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等。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公司622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中的S6503型产品,尚未进入商业化量产,因发展战略等原因已停止开发。
本次公告的诉讼涉及公司产品2019年、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分别为469,356.27元、12,514.09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112%和0.001%。
公司S6503型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的6系三元正极材料之一,非公司核心8系产品,且其工艺与诉讼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若败诉,公司不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并按法院判决执行赔偿。本次涉诉产品销售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相对较小,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和核心竞争力造成较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关于出具本次诉讼相关核查意见的内部流程,公司将在收到该核查意见后及时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