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5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刘冰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0 年10 月15日召开的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冰,基本情况如下:

  男,1972年8月出生,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近五年至今任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主要领域为人力资源管理。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主持并参与山东省蓝黄两区重点研究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及自然基金等省部级课题4项,山东省科研课题3项,山东省社科规划办科研课题3项,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科研课题2项,济南市社科规划办科研课题2项;获得山东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等省级科研奖励3项。以及济南市、深圳市十三五规划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管理咨询活动,作为山东省高端智库人才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2、目前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刘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刘冰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对《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投了同意票,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刘冰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提升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0月15日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0月15日

  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址

  http://www.chinaclear.cn)

  (二)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 66 号银座大厦 C 座 19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议案

  ■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详细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5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0年10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自 2020 年 10月10 日至 2020 年10 月10日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6号银座大厦C座19层

  收件人:杨松

  邮政编码:250063

  联系电话:0531-86960688

  联系传真:0531-8696666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冰

  2020年9月24日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冰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

  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高力仕达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我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以上事项合并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对方可执行资产为限,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曾与山东高力仕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力仕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8年1月13日,高力仕达公司向银座集团发送解约函一份,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本案立案后,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03民初3149号】,判决高力仕达公司应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高力仕达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高力仕达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详见2019年6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再审申请人高力仕达公司因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3469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驳回本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本公司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再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高力仕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83,600.00元,由高力仕达公司负担141,800.00元,本公司负担141,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高力仕达应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我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00元,以上事项合并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对方可执行资产为限,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0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公司/银座股份”)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布廷现先生召集,应参会董事5名,实际参会董事5名,同时监事会成员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参会董事审议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票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议案》。因工作变动,张旸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总经理康翔先生提名,聘任吴红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职业经理人),任期为公司本届高管层届满为止。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未发现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吴红女士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任职资格合法。

  2.吴红女士的提名、表决、聘任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方式、表决程序合法,本次提名合法有效。

  3.经本人了解,吴红女士的学历、任职资格、专业经历以及工作能力和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聘任的该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能够胜任该岗位的职务。

  二、全票通过《关于公司职业经理人聘任的议案》。为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 “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公司已在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职业经理人方案的议案》,且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自公司总经理按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聘任后,公司副总经理孙清龙先生、吴红女士经公开竞聘成为职业经理人。职业经理人是指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选聘和管理的。

  (一)薪酬水平。公司董事会根据行业特点、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经营业绩水平以及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等因素,统筹考虑公司内部薪酬分配关系的基础上,提出薪酬标准建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可比市场价位100分位值,根据分管业务领域,实行差异化薪酬。

  (二)考核评价。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主,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确定每位职业经理人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薪兑现依据和下一年度经营目标确定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依据每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评价。

  公司董事会同意副总经理孙清龙先生、吴红女士为职业经理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公司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实施职业经理人方案,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经营者的创新活力,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有效促进公司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公心核心竞争能力。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为更好达到激励目的,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形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事项详见《银座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银座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的公告》(临 2020-052号)。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长布廷现先生、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魏东海先生属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参与表决的5名董事中,关联董事2名,非关联董事3名(含独立董事2名),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名关联董事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长期健全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事项详见《银座股份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银座股份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参与表决的5名董事中,关联董事2名,非关联董事3名(含独立董事2名),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名关联董事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五、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配合《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体事项详见《银座股份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全票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五)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选聘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中介机构并签署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文件;

  (七)在计划实施期间,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作相应修改;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参与表决的5名董事中,关联董事2名,非关联董事3名(含独立董事2名),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名关联董事回避的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七、全票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事项详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054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1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

  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公司/银座股份”)第十二届监事会2020年第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0年9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廷波先生主持。

  经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票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全票通过《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具体详见《银座股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监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不得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全票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编制《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前拟定的持有人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全票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9月24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4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006.66万股的2.97%。其中,本激励计划拟首批授予1,365.00万份股票期权,剩余180.00万份股票期权作为预留份额,占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1.6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银座股份”)

  上市时间:1994年5月6日

  注册地:济南市泺源大街中段

  主营业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图书期刊及音像制品零售;三类:6822-1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销售;保健食品;(以上项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对外投资及管理;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首饰加工及销售;国内广告业务;备案范围进出口业务;会议、展览服务;房屋场地租赁;仓储(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服务;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经营);停车服务;代收电话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餐饮服务;食品加工(仅限分支机构);计生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构成,分别为:董事长布廷现、董事魏东海、外部董事孟庆启、独立董事梁仕念、刘冰。

  2、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为:监事会主席王廷波、监事张志军、职工监事张云珠。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9人,分别为:总经理康翔,副总经理孙清龙、吴红、郭建军、胡国栋,总经理助理张林涛、朱思立,董事兼财务负责人魏东海,董事会秘书徐宏伟。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激励计划。

  公司未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1,545.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52,006.66万股的2.97%。其中,本激励计划拟首批授予1,365.00万份股票期权,剩余180.00万份股票期权作为预留份额,占本次股权激励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1.65%。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股票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试行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97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网站上进行详细披露。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为四舍五入的数据):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对应标的股票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完善省属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工资总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考核字〔2020〕3号)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骨干人员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参考前述规定执行;

  3、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原行权价格为7.08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020年7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应调整为7.045元。

  (二)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当根据公平市场价原则确定,原行权价格取下列计算结果的最高价格:

  1、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7.08元/股;

  2、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7.07元/股;

  3、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5.52元/股;

  4、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4.89元/股。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3、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4、预留股票期权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七、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同首次授予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4%,加权平均ROE增长率不低于12%,且均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如下:

  ■

  注1: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同首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的业绩条件。

  注2: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ROE增长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未摊销本次股权激励成本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之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加权平均ROE”作为计算依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融资实施发行股票或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产生的净利润不计入业绩考核计算范围内。

  公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数值)/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数值*100%;

  加权平均ROE增长率=(当年加权平均ROE-2019年度加权平均ROE数值)/2019年度加权平均ROE数值*100%。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如公司某年度未达到上述行权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将被注销,该年度未达行权条件不影响其他年度股票期权行权。若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导致自身被认定为不适合股权激励对象的人选,则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注销对应股票期权。

  对标企业公司按照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下的“一般零售”选取,剔除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和异常值。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和异常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按照公司绩效考评体系相关规定确定考评结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实际行权股票期权的比例。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优秀)、B(称职)、C(基本称职)、D(不称职)四个档次,个人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与绩效考评结果关系如下表所示:

  ■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称职,则公司将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首先,绩效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董事会为配合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其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的行权考核指标体系包括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加权平均ROE增长率,此外还要求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公司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指标体系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及企业价值创造性,指标设定科学、合理,兼顾压力与动力,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设定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增长目标,综合考虑了公司历史业绩、历史价值、当前市场环境和公司未来的发展预期,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奋发拼搏、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动力,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评体系相关规定确定激励对象考评结果,按照《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委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认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和实际行权的比例。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的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报山东省国资委备案、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期权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等待期

  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各批次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计划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24个月、36个月、48个月。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同首次授予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有收益。

  3、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予的股票期权,应保留不低于授予总量的20%至任期考核合格后行权。若本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满,则参照计划本期有效期结束年度对应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行权条件,在有效期内行权完毕。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或国资监管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负责拟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计划需经控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山东省国资委备案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5、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授予条件后,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留权益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授予事宜。

  2、公司董事会须确定本计划授予日,确认公司/激励对象已达成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等授予相关事宜。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计划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公司授予权益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激励对象须配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等事宜。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内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对申请人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股票期权行权前,公司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相应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山东省国资相关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山东省国资相关部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公司确定本期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股票期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数量。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期权行权后获得的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5、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测算,拟授予的1,545.00万份股票期权的总价值为3,000.42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对后续各期的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

  注:1、以上系根据公司目前信息为假设条件的初步测算结果,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2、如上表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股票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53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0年7月11日披露的《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行权价格

  修订前: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7.08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修订后: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原行权价格为7.08元,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020年7月30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元,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应调整为7.045元。

  二、激励对象

  鉴于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刘坤工作已由刘景涛接替,同时,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张旸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聘任吴红为公司副总经理,激励对象相应调减张旸、刘坤,调增吴红、刘景涛,吴红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0万股。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相关文件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〇年九月

  

  一、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特别提示

  1、《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和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2,00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范围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0,000.00万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总股数不超过36,404,66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7%。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公司不得向参与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5、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公司股票,股票价格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的实际价格,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购买,如在此期间购买股票时,公司股价超过限定价格,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购买。

  6、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自行终止,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股票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7、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三、释义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披露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标准的员工均系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计划。设立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在于:

  1、银座股份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贯彻《指导意见》的精神进行体制创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员工持股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

  2、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短期来看增强员工对公司各方面的认同度,迅速提高公司竞争力,长期来看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水平,充分体现员工在公司日常经营与决策中的重要作用。

  4、提高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意识与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发展活力,促进公司业绩提升。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司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六、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所有参与对象均需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2、参与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人员。

  3、不得成为持有人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合计不超过2,000人,其中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人,分别为董事长布廷现、总经理康翔、副总经理孙清龙、副总经理吴红、副总经理郭建军、副总经理胡国栋、财务总监兼董事魏东海、总经理助理张林涛、总经理助理朱思立、董事会秘书徐宏伟。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最终参与人员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七、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1、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融资,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份额不超过30,000.00万份。其中,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10人,认购总份额不超过9,000.00万份,占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30.00%。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与对象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参与对象实际缴付出资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参与对象应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参与对象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申报认购,多个员工申请认购份额多于弃购份额的,按照比例分配份额。董事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与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与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购入公司股票。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持本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有人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3、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标的股票的价格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入股票的实际价格,资产管理计划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的,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购买。

  5、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不超过36,404,661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7%。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八、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持股计划成立之日起算。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自行终止,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展期。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12个月,股票锁定期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规定,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的股票相同。

  3、禁止行为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九、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本计划内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本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计划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本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本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银座股份股票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员工持股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议案时需要回避表决。

  十、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半数以上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延期时自行终止;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经持有人会议作出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如相关法律法规对标的股票的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延长;

  (4)除上述之外,因其他原因变更、延长或者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3、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权益处理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计划的资格,并在12个月内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进行强制转让:

  A持有人主动提出离职,或公司不同意持有人提出辞职申请但其擅自离岗,或违法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B持有人违法犯罪,或者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而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违反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义务或员工手册等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本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因前述情形被强制转让的,应当在管理委员会决定的日期(最迟不超过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份额转让,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份额的受让人,受让人按照转让人所持有份额的认购成本价与份额净值孰低的原则向转让人支付转让款,相关权益由受让人享有,如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其持股份额,则相关权益由剩余全体持有人按份额比例享有;

  (2)持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4)持有人变更工作岗位,但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5)持有人因公调离本单位岗位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权益不受影响;

  (6)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7)其他未尽事项,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如因法律法规或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变化,导致前述(2)、(3)、(5)、(6)情形员工不能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按照(1)项规定完成份额转让。

  十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负责拟定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专项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7、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监事会应当就持有人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8、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就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公司在完成将标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2、公司审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4、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0858         证券简称:银座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0年10月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0年10月1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6号银座大厦C座19层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0年10月15日

  至2020年10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 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 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刘冰作为征集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由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通知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银座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临2020-055号)。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相关董事会公告刊登在2020年9月24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全部议案内容将全文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司、山东富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一) 登记方式: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委托人其他股东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或其他股东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方式进行登记,请在传真上注明联系电话及联系人。

  (二) 登记时间:2020年10月14日上午9:30-11:30  下午14:00-16:30

  登记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66号银座大厦C座19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一)

  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9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以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1-86960688

  联系传真:0531-86966666

  联 系 人:徐宏伟、杨松

  邮    编:250063

  (三) 注意事项

  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费和交通费自理。

  (四) 法律见证

  拟聘请有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 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备查文件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0年10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