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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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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江阴市祝塘镇环西路29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优彩资源”、“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和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21年3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同时,戴泽新作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承诺: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股东群英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2021年3月2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其中,通过江阴市群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董事会秘书戴梦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其中,通过江阴市群英投资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邹跃青、王国清、蒲党锋、孔诚、周正东、张文灯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本人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本人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三)其他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

  5、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6、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锁定期届满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且减持不影响本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且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公司处领取薪酬/股东分红。

  4、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三)公司股东群英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人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5、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四)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存在减持的可能性,如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将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如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上述承诺同样适用于本企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减持股份的情形。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本公司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增持或回购义务将按照下述1、2、3的顺序自动产生。具体措施如下所述: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公司因此回购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50%。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2)公司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书面通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本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增持公司股份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单一年度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或津贴累计额的2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三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承诺人如违反前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承诺人的原因外,承诺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因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后10个工作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30日内,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其中,若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若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同时承诺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就该等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前述事由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将由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承诺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相关承诺的事实发生当月起,自公司处领取50%的薪酬(不在发行人处领薪的除外),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当月为止。

  上述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政策及相关承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完成后,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在公司有能力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现金分红的原因、相关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合、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及收益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未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各项议案中涉及到利润分配政策及具体方案时,本人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六、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出具了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至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为降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实现公司经营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厚未来业绩并提高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经过多年的稳健发展和优质服务,公司在产品质量、研发能力、经营水平等方面,赢得了下游行业内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积累了丰富、稳定的客户资源,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高端涤纶产品的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不断开发出差异化、高附加值的创新产品,开拓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和低熔点涤纶短纤维的新应用方向,进一步提升公司差异化竞争能力,继而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盈利能力。

  2、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增强股东回报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所投资的“年产22万吨功能型复合低熔点纤维项目二期”依托于公司多项专利技术开发出的差异化、高端化涤纶短纤维,具有低碳环保、易热粘结、热稳定性好等特点,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

  公司将从管理、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方面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努力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与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未来还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推进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比例、依据、条件、实施程序、调整事项等内容。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投资者回报机制。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

  1、将严格遵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已公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承诺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公司将依法督促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要求其在就职前出具书面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泽新及实际控制人王雪萍、戴梦茜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本人未能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由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停止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造成公司或者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除戴泽新、王雪萍之外的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若本企业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九、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再生涤纶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主要面临原生涤纶以及再生涤纶内企业间的竞争。一方面,再生涤纶与原生涤纶相比具有环保、成本优势,在石油资源日益减少以及环保趋严的背景下,再生涤纶市场前景广阔。但若出现石油价格大幅下跌、再生原料供应受限等不利因素,将不利于再生涤纶发展。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再生涤纶行业内企业数量较多,市场集中度低,虽然公司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产品结构丰富,并通过扩展下游应用领域、规模化经营、开发差别化产品等多种方式不断巩固行业竞争地位,但是当行业内其他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经营改善等手段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存在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

  低熔点涤纶短纤属于涤纶功能型、差别化开发方向之一,具有低碳环保、易热粘结、热稳定性好等优点,成为纺织行业绿色制造的热点原料,应用前景广阔。我国低熔点涤纶纤维生产起步较晚,但产能扩张较快,市场竞争情况日益激烈,若下游市场需求不达预期,公司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1、再生PET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原生涤纶行业的上游原料主要为PTA、IPA、MEG等,成本变动与原油价格相关性较强,原油价格变动对原生涤纶市场价格传导较快。再生涤纶作为原生涤纶的替代、互补品,市场价格变动也受原生涤纶影响。

  再生涤纶行业的上游原料主要为PET瓶片、泡料等再生PET原料,原材料成本占公司再生涤纶产品单位成本的比重达75%左右,受原生涤纶上游价格波动的溢出效应影响,再生PET原料价格一定程度上也受原油价格的影响,但由于再生PET原料从回收到用于再生涤纶生产需经过回收、分拣、打包等多个环节,回收刚性成本较高,因此原油价格变动对废旧聚酯再生料的传导更为复杂。

  未来如原油价格大幅下跌,对原生涤纶产品价格端传导较快,而再生涤纶产品成本端受刚性回收成本、供需关系等因素影响导致传导较慢,若再生PET原料价格的大幅上涨且不能及时传导到再生涤纶产品的销售价格,或再生涤纶产品销售价格大幅下降而上游再生PET原料价格不能及时同步调整,将削弱再生涤纶产业的成本优势,降低再生有色涤纶短纤维行业的毛利水平,将必然削弱公司的盈利能力。

  2、原生原料价格波动风险

  低熔点涤纶短纤维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为PTA、IPA和MEG,均属于石油化工原材料,受原油价格、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宏观经济综合影响,其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未来如果PTA、IPA和MEG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公司的库存和采购管理、产品的市场价格调整不能有效降低或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1、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之规定,恒泽科技、优彩资源分别自2017年5月、2018年9月起,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获得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金额为632.01万元、2,115.56万元和3,438.1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63%、20.13%和33.75%。未来如果相关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恒泽科技享受减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未来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将对公司的收益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稳步扩大,营业收入逐年提升。公司的快速成长给管理层带来了包括人力资源、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一系列压力和挑战。公司积累了丰富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经营管理经验,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措施。

  但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投产,公司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也将更趋于复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模式、内部控制等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如果公司管理团队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管理制度、组织模式未能随着公司规模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影响公司经营效率和发展潜力,公司将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引致的管理风险。

  (五)新产品投产风险

  发行人于2018年12月建成年产22万吨功能型复合低熔点纤维一期项目,2019年3月、4月“年产4万吨复合型熔纺非织造布项目”中两条生产线相继竣工并投入生产。上述项目投产后将新增年产11万吨低熔点纤维生产能力和年产1.21万吨非织造布生产能力,进一步扩大了发行人产品品种,有利于销售规模的扩大,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若低熔点纤维或涤纶非织造布行业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或出现下降,以及国内外相关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公司新产品产能无法充分释放,产能利用率低于盈亏平衡点,公司将存在利润大幅下滑甚至亏损的风险。

  (六)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主营产品主要通过完整的生产流水线作业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公司已制定了工艺流程操作规范,但仍无法完全排除因人为操作失误或意外因素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将要承担一定损失或赔偿责任,且相关设备可能因此停产,对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保持逐年稳步上升,经营业绩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竞争状况、工艺技术换代、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若未来宏观经济环境下行、产品竞争加剧价格大幅下降、原料成本大幅上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停产、新冠疫情全球范围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等不利事项,公司将有可能出现营业利润下滑50%甚至亏损的风险。

  (八)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涤纶纤维产品下游可广泛应用于服装、家纺、汽车内饰、地毯等多个领域,一季度受春节休假、下游客户消化库存、备货减少等因素影响,公司通常每年的一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低且净利润较低,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亏损,每年的上半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一般低于下半年,三、四季度收入占比较高,盈利情况也显著优于上半年。

  整体而言,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一般要低于下半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0,192.92万元、108,193.64万元和173,813.74万元,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6,944.42万元、7,341.96万元和8,307.70万元。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占全年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13%、48.00%和47.33%,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占同期全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比例分别为41.25%、32.91%和16.25%。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风险。

  上述风险为公司主要风险因素,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请投资者特别关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第四节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上述风险的描述。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09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超过8,159.96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815.9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9.999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7,3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04%,发行价格为5.8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9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优彩资源”,股票代码“002998”,本次公开发行的8,159.96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25日

  (三)股票简称:优彩资源

  (四)股票代码:00299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2,639.84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159.96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8,159.96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0年9月25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本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戴泽新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10,923.82万股,直接持股比例44.6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戴泽新、王雪萍夫妇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4.62%和20.15%股份;同时,戴泽新通过群英投资间接控制公司6.47%股份,戴泽新、王雪萍夫妇的女儿戴梦茜通过群英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84%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综上,戴泽新、王雪萍夫妇及其女儿戴梦茜合计控制公司71.24%股份。因此,戴泽新、王雪萍夫妇及其女儿戴梦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戴泽新先生,1970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戴泽新先生,1990年7月至1993年4月任江阴市南方经济贸易公司业务经理;1993年5月至2001年2月任江阴市广丰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2001年3月至2004年12月任郓城县新大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3年8月至2004年10月任发行人前身江河化纤执行董事、经理;2012年11月至今担任发行人子公司恒泽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担任发行人前身江河化纤执行董事兼经理;2015年9月至今任群英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2016年1月至今任总经理。

  王雪萍女士,1972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系戴泽新先生配偶。1990年3月至1992年5月任江阴市南方经济贸易公司仓库保管员;2001年9月至2005年12月任郓城县江河化纤废旧回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盐城市新大化纤厂法人代表;2012年11月至今任发行人子公司恒泽科技综合部主管。

  戴梦茜女士,1992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系戴泽新、王雪萍夫妇女儿。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2016年1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王雪萍无对外投资情况。

  四、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156,072户,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总股数为8,159.9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8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880.8852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080.0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09%),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15.9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9996%,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3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04%。回拨后,本次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的有效申购倍数为3,058.12435倍,中签率为0.0326997821%。

  本次网上发行余股为141,838股,网下发行余股为2,748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数量为144,586股,包销金额为845,828.10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7,735.77万元,扣除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4,582.1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153.64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22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0]000547号《验资报告》。

  五、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582.13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0.5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153.64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88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5元(按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1262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次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招股说明书“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的主要经营状况”部分已披露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和2020年1-9月预计经营情况,其中2020年1-6月财务信息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2020年1-9月预计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趋势,公司预计2020年1-9月经营情况如下(下述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92,816.94万元-98,345.44万元,较2019年同期下降24.21%-28.47%;净利润为7,140.68万元-7,939.83万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51.22%-68.1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6,799.52万元-7,598.67万元,较2019年同期增长54.92%-73.1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公司自2020年8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十三)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王军、惠淼枫

  联系人:陆金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优彩资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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