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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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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A11版)

  1、如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发行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如本人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人不可撤回地授权发行人将本人上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总额的20%予以扣留并代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5)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申请文件中所载有关本人的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本人若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则同意发行人停止向本人发放薪酬,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本人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并按照下述程序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航天投资、四十四所、国华基金、新天塬投资、四十三所、鸢辉投资、陕航集团、进步投资承诺:

  1、如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并按照下述程序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1)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若本单位在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单位承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七、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与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的利润滚存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1、分配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2、分配方式和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

  (1)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的;

  (2)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3)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70%;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或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6、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8、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9、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0、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将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1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884.81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3,884.81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88.46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3,496.3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9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中天火箭”,股票代码“003009”。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884.81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2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9月25日

  3、股票简称:中天火箭

  4、股票代码:00300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5,539.2313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884.81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884.81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Shaanxi Zhongtian Rocket Technology Co., 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11,654.4213万元

  4、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5,539.2313万元

  5、法定代表人:任全彬

  6、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8月2日

  7、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4日

  8、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八楼C座

  9、经营范围: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系统、小型制导火箭、探空火箭、小型固体火箭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人影作业车、指挥车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炭/炭复合材料、炭陶复合材料、橡胶材料、化工材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特种材料及设备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智能城市、智能交通、称量技术及装备系统的软硬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主营业务:小型固体火箭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11、所属行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12、邮政编码:710500

  13、电话:029-82829491

  14、传真号码:029-82829492

  15、互联网网址:http://www.zthj.com/

  16、电子信箱:info@zthj.com

  17、董事会秘书:王金华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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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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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持股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航天四院。航天四院直接持有公司5,07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54%;四十三所和四十四所为航天四院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持有公司4.62%和9.52%的股权。综上所述,航天四院直接和间接可控制的股权比例为57.68%。

  航天四院成立于1962年7月1日,为航天科技集团直属事业单位,开办资金9,572.00万元,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田王街特字1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开展航天动力技术研究,促进航天科技发展。航天产品研制,航天技术民用产品开发,相关专业培训与技术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35230059F。

  航天四院近一年财务数据如下:

  ■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控股股东航天四院为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为航天科技集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0月21日下发的“国办发[2003]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集团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对所投资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所投资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航天科技集团。

  航天科技集团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中央企业,历经航天工业部、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演变而来。航天科技集团主要从事运载火箭、各类卫星、载人飞船、货运飞船、深空探测器、空间站等宇航产品和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的研究、设计、生产、试验和发射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4071Q。

  ■

  航天科技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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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79,653户。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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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884.81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94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22.89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4,084,930.00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5,272,629.100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9,828.57912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20年9月15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88.46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496.3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0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10,515.70303倍;网上有效倍数为4,368.16368倍,中签率为0.0228929150%。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947,35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13%,配售比例为0.01559315%;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461,49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1.88%,配售比例为0.00952704%;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1,475,760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7.99%,配售比例为0.00627534%。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64,88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02,694,414.00元,扣除发行费用56,737,851.4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45,956,562.54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08000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6,737,851.46元,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为1.46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445,956,562.54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37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7元(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0)080029),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但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众环阅字(2020)080007号”《审阅报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之后经审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20年1-6月,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为37,835.4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6.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985.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24%。2020年上半年公司业务受国内疫情影响有限,増雨防雹火箭业务以及炭/炭热场材料业务发展良好,公司整体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较2019年同期均有所增长。投资者欲了解具体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之“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

  公司预计2020年1-9月的如下(未经审计、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预计实现营业收入为54,761万元,同比增长27.7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169万元,同比增长38.5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90万元,同比增长40.67%。

  公司预计2020年全年业绩情况如下(未经审计、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预计实现营业收入82,500万元,同比增长3.57%;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200万元,同比增长3.0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000万元,同比增长2.49%。

  上述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9月7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284

  联系人:吴燕杰

  保荐代表人:吴燕杰、段虎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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