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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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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77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9月22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0年9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22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强狮路2号东方精工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926,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0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2,337,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08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58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926,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37,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58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7%。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届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唐灼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34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64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2选举邱业致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3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6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3选举谢威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242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542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4选举周文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94,34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94,64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28%。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麦志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5,734,23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5,734,53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3%。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2选举彭晓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5,989,03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5,989,33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22%。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3选举何卫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5,734,2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5,734,545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93%。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陈惠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549,03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549,336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选举何宝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86,210,237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得票数为46,210,537票,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36%。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5,917,0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7%;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1%;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917,3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88%;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02%;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85,302,46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4%;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2%;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5,303,2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03%;反对37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8%;弃权63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4,3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90%。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回避表决。

  陈惠仪,为该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80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何宝华,为该议案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4,088股,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14,568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非关联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0-07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上述董事、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情况

  1、非独立董事:唐灼林、邱业致、谢威炜、周文辉。

  2、独立董事:麦志荣、彭晓伟、何卫锋。

  以上人员均具备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其中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上述人员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股东代表监事:陈惠仪、何宝华。

  2、职工代表监事:赵修河。

  以上人员均具备上市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上述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换届离任情况

  本次换届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岑美玲女士任期届满离任,并且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对岑美玲女士担任监事期间为公司监事会规范运作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79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9月22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根据《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会议当天通过现场方式送达各位董事、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董事一致推举唐灼林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唐灼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2.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产生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具体如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彭晓伟、唐灼林、麦志荣组成,彭晓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麦志荣、邱业致、何卫锋组成,麦志荣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彭晓伟、邱业致、何卫锋组成,彭晓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3.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邱业致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谢威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邱业致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周文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80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9月22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保证监事会工作的衔接性和连贯性,根据《公司法》和《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20年9月22日下午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于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会议当天通过现场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全体监事一致推举陈惠仪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监事陈惠仪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陈惠仪女士简历附后。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9月22日

  附件:陈惠仪女士简历

  陈惠仪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年生,大学学历。曾任东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品管部助理。2010年入职东方精工,现任公司总经理秘书、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惠仪女士持有本公司的股票48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陈惠仪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码:2020-081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唐灼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彭晓伟、唐灼林、麦志荣组成,彭晓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麦志荣、邱业致、何卫锋组成,麦志荣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彭晓伟、邱业致、何卫锋组成,彭晓伟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陈惠仪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任期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邱业致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谢威炜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周文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相关人员的简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讯方式如下:

  邮编:518000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5楼

  办公电话:0755-36889712

  传真:0755-36889822

  电子邮箱:ir@vmtdf.com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唐灼林先生,中国国籍,1963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佛山市南海区政协委员、中国包装联合会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佛山市机械装备行业协会副会长、南海机械装备行业协会名誉会长、佛山高新区商会副会长、佛山市南海区上市协会副会长。自1996年以来,唐灼林先生历任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现任公司董事长,子公司Fosber S.p.A.董事、子公司EDF Europe s.r.l.董事长、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子公司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唐灼林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票270,737,568股,占总股本的17.52%。唐灼林先生和唐灼棉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的股票406,622,702股,占总股本的26.32%,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灼林先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唐灼林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邱业致女士,中国国籍,1972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硕士,全国劳动模范,广东省佛山市政协委员。自1996年以来,邱业致女士历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营运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10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并兼任子公司Fosber S.p.A.副董事长、孙公司Fosber America, Inc.董事、孙公司Tiruna Group Industrial, S.L.董事、控股孙公司QuantumCorrugatedS.r.l.董事、子公司EDF Europe s.r.l.董事、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子公司广东佛斯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业致女士持有本公司的股票31,176,518股,占总股本的2.02%。邱业致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邱业致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谢威炜先生,中国国籍,1974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8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佛山联运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佛山东货场铁路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佛山市国资委改发科副科长、佛山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副部长、资产管理部部长。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并兼任子公司苏州百胜动力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参股公司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威炜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票1,000,000股,占总股本的0.06%。谢威炜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谢威炜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周文辉先生,中国国籍,1973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担任北京泰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国信证券北京管理总部财富中心负责人、北京中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管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文辉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持有本公司的股票1,200,000股,占总股本的0.08%。周文辉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周文辉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麦志荣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本科毕业,2007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本科毕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东发展银行南海分行会计员,南海市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现任佛山市南海骏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所长、东方精工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麦志荣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麦志荣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彭晓伟先生,中国国籍,1971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年上海电力学院工业化学专业本科毕业,毕业分配进入佛山电力系统工作,2001年被评为化工工程师,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2003年至2015年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历任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方精工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彭晓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彭晓伟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何卫锋先生,中国国籍,1961年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广东工业大学机械工程硕士,现任广东工业大学副教授、东方精工独立董事。何卫锋先生从事包装工程和印刷技术教学和科研30年,设计开发过袋式包装机、枕式包装机、制盒机械等包装印刷机械和设备。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卫锋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列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何卫锋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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