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 2020年9月22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许锡忠先生和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宗宣达”)、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国中安”)通知,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诉上述股东质押式股份回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2020年3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2020—008号公告),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华龙证券诉称:2017年3月13日,华龙证券与许锡忠先生签订《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初始交易日期为2017年3月17日,初始交易金额为1,400,000,000元,交易股份数量为132,727,726股,回购利率第一年为7.2%,满一年后为7.25%。后根据二级市场变化,2017年5月2日融资方补充质押了5,530,322股股票;2017年11月6日,融资方支付了5,000,000元保证金;2017年11月30日,融资方归还本金35,0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归还本金30,102,821.92元,但仍未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017年12月,当阳国中安、海南宗宣达向华龙证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许锡忠先生与华龙证券签订的《业务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2月21日开始,融资方逾期支付利息。
华龙证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许锡忠先生偿还本金1,334,897,178.08元;
2、请求判决许锡忠先生支付相应利息170,241,965.75(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并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1,334,897,17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5%计算);
3、请求依法判令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许锡忠先生质押给原告的三峡新材(股票代码:600293)207,387,072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股东均答辩、应诉,主要答辩意见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原告应承担其怠于履行合同约定职责而对原、被告造成的不利后果。
二、 涉诉股东之间的关系
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07,387,072股份,并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326,432,922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28.14%,为三峡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 主要判决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许锡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334897178.08元、利息170241965.75元(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本息共计1505139143.83元;并自2019年9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25%计算);
2、被告许锡忠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许锡忠提供质押的三峡新材(股票代码:600293)207,387,072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被告许锡忠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先就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实现权利,不足部分由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67496元,保全费5000,共计7572496元由被告许锡忠、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涉诉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已被质押,公司并就质押事项发布了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尚在上诉期内、没有生效。该判决如生效,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许锡忠先生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拟提出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