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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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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0-063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受理序号:202181)(以下简称“《通知书》”)。

  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反馈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根据有关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回复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及最终获得核准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申请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0—064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出具

  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2181号)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芜湖市莲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的减持情况和减持计划出具了《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减持莲花健康股票的情形;

  2、自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莲花健康股票,亦不存在任何减持莲花健康股票的计划;

  3、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发生减持莲花健康股票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承诺因减持莲花健康股票所得收益将全部归莲花健康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86    证券简称:莲花健康    公告编号:2020—065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诉讼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957.5万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且尚未终结,《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健康”或“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民初1395号﹞。因借款合同纠纷,惠大军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惠大军,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22号院6号楼4号。

  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847325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126458353

  法定代表人:郭剑,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格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化工”),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2324

  法定代表人:张恒,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投资”),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工业区。工商注册号:4100002009043

  法定代表人:张恒,董事长。

  二、本次诉讼起诉的理由

  依据第三人格林化工、北辰投资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于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约定:莲花集团欠付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的2500万元借款本息债务转让给莲花健康承担偿还债务责任。《协议书》签订后,莲花集团、莲花健康均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

  2019年5月,原告与格林化工、北辰投资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格林化工、北辰投资将上述2004年6月签署的《协议书》项下2500万元本息共计7951.25万元债权转让给惠大军,用以偿还所欠惠大军的债务本息。

  综上,被告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原告惠大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00万元本金及利息5457.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本息合计共计7957.5万元,之后利息按照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07年6月3日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原告惠大军对二被告享有2500万元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 5457.5万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利息(违约金)以2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权益;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二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惠大军对被告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本金2500万元、利息5457.5万元及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付利息的债权;

  2、驳回惠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675元,由莲花健康负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于近日提起上诉,本案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本案发生在莲花健康重整之前且尚未终结,《重整计划》将其列为暂缓确定的债权,预留了偿债资金。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的债权部分,由莲花健康在本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按照17.48%的清偿比例以现金方式清偿完毕。”

  公司基于审慎原则已计提相应预计负债,如果最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债务,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以预留的偿债资源进行清偿,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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