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简称:ST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20-048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且被告方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1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1:广州溢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号三十楼之一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87692380T

  法定代表人:陈湘云

  被告2: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龙桥王廷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65103039X

  法定代表人:杨树坪

  被告3:海口川池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61号天鹅湾一期1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57373314W

  法定代表人:陈文立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

  2、判令三被告按照保证金的一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根据《意向书》,被告长荣公司已与海口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海口青龙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与《海口青龙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并享有青龙湖项目的投资开发权益。因项目开发需要,长荣公司股东川池公司和溢城公司同意采取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与原告合作,共同推动青龙湖项目建设。合作采取原告预付保证金并由被告配合完成尽职调查(尽调期6个月),最终由原告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签订正式合同的方式进行。2018年12月,合作各方签署《变更协议》,将前述尽调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意向书》约定,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充分、真实、完整披露长荣公司的全部信息。被告违反约定的,无论尽职调查是否已经结束,原告均有权以单方通知的形式解除《意向书》。被告应当在原告通知的日期内双倍返还保证金。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将3000万元保证金转入溢城公司账户。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疑虑。因此,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补充尽调资料的通知》,督促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予反馈。2019年10月和11月原告方发出《关于退还保证金的通知函》及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意向书》并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既未退还保证金也未作任何反馈。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

  二、 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公司诉上述被告债务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对各被告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0年3月31日,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琼01民初1号],已对相关被告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及股权(冻结期限三年)采取了保全措施。

  近日,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1号],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溢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川池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和变更协议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溢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川池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300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三)驳回原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800元,被告广州溢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海口川池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被告方不服判决,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且被告方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2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