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3,451.4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概况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2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法院”)发来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231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合计3,451.40万元。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3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二)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公司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合计3,451.40万元。
2、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三)诉讼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3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2018-010)。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 24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405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589.90万元。
法院已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上述案件,鉴于案件尚未判决,公司暂无法预测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