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16,000万元人民币,累计为其担保数量为 0 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对外逾期担保:无。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被担保人: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
借款人: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多利集团”)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呼市分行”)
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维多利集团拟向兴业呼市分行申请一年期的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授信使用条件为由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为维多利集团提供全额担保,并由本公司为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提供反担保。为支持控股子公司运营发展,保证维多利集团融资顺利进行,公司拟与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为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16,000万元。同时,维多利集团旗下子公司呼和浩特市维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以其名下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中山西路北、贝尔路东的中山西路39号维多利商厦的负一层和四层总计建筑面积为23,169.57平方米的房产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房产证号码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5015722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5015812号。
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控股子公司维多利集团向兴业呼市分行申请一年期的金额为人民币16,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并同意由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为维多利集团提供全额担保,以及同意公司为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提供不超过16,000万元的反担保金额和相关抵押反担保。
二、借款人基本信息
维多利集团成立于2002年6月12日,注册资本为17,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卢小娟,经营范围为停车场经营。百货、化妆品、服装、纺织品、针织品、鞋帽、钟表、眼镜、黄金饰品、珠宝首饰、工艺美术品、文化体育用品、乐器、家用电器、箱包、皮具、计算器、通讯产品、办公用品的零售;婚纱摄影;彩扩;柜台、场地租赁;广告业;企业管理服务;市场咨询与调查、商场管理;代购、邮购(不含邮递业务)、电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维多利集团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85%股权。自然人邹招斌、陈帮海、林志健和陈千敢分别持有其4.7%、4%、3.3%及3%的股权。
维多利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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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08日,负责人为卜春燕,经营范围为贷款、票据承兑、贸易和项目融资、进出口、信用证等担保再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投标、预付款、工程履约及其它担保再担保业务;处置反担保资产;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的总公司为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李世杰,注册资本为3,052,336,448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6687589115,经营范围为:贷款、票据承兑、贸易和项目融资、进出口、信用证等担保再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投标、预付款、工程履约及其他担保再担保业务;处置反担保资产;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投资业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4月18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其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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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
乙方:本公司
(一)保证方式
乙方为借款人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无论甲方基于主合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反担保,也不论其他反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乙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二)保证范围
乙方的保证范围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违约金、代偿利息、赔偿金等)、甲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甲方为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到期,保证期间从甲方为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从展期后甲方为借款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
(四)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乙方对于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外,应按甲方在保证合同中担保的借款本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东北再担保内蒙分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用下属公司资产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债权人的授信使用条件,同时有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融资需求,补充其内部流动性,符合公司整体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该事项有助于满足控股子公司对外融资需求,有利于公司整体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表决等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上述借款及反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数量为12,760.8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79,750万元人民币(不含本次),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9%、41.45%。无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及其总公司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