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29,121.92万元本金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红博物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博物产”)的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收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20)黑01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案外人:红博物产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
被执行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省七建与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陆续签订了七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工程款发生争议,2017年8月30日,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红博商贸城、会展中心合计给付工程款48,239.37万元,哈尔滨市仲裁委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裁决书,裁决会展中心、红博商贸城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366,207,985.46元(其中红博商贸城应给付省七建工程欠款29,121.92万元),已定拖欠工程款利息10,500.00万元,及其他相应利息和仲裁费用。省七建向哈中院申请执行后,哈中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18)黑01执35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分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红博物产对该《执行裁定书》中裁定查封红博中央公园地上及地下商业区(黄河公园地下二期工程)1至-2层的31轴/3/0A轴至T轴;T轴/31轴至52轴;52轴/T轴至W轴;W轴/52轴至61轴;61轴/W轴至A轴;A轴/61轴至53轴;53轴/A轴至3/A01轴;3/A01轴/53轴至31轴合围区域及地下停车场、本馆、别馆提出书面异议,红博物产于2013年12月30日成立,工大高新以案涉争议建筑物作价6,100余万元进行出资,对红博物产持股64.21%。案涉建筑物已归红博物产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二、 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哈中院作出(2020)黑01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红博物产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本次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此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将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博物产的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收入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结案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