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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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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0-06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于2020年9月17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苏06执184号]及《报告财产令》[(2020)苏06执184号]、《执行通知书》[(2020)苏06执185号]及《报告财产令》[(2020)苏06执185号],《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6号]和《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通知涉及的案件背景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1. 与保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

  被告:江苏保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衡公司”)、王健、吴明俊、唐明

  2. 与中冶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

  被告: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健、吴明俊、季苏福

  (二)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份、4月份与张家港农商行签订多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分别向张家港农商行借款6,080万元、7,150万元。为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保华公司、中冶公司与张家港农商行签订了《权利质押担保合同》,并分别将本公司出具的金额合计分别为7,640.04万元、8,940.47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给张家港农商行作为担保。同时,琦衡公司、王健、吴明俊、唐明作为保华公司的保证人,琦衡公司、王健、吴明俊、季苏福作为中冶公司的保证人,分别与张家港农商行签订了相关保证担保合同,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张家港农商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发放了货款本金,但借款到期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本公司出具的商业汇票到期时(2020年3月份)未能按时予以兑付,其他各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故张家港农商行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广州浪奇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质押商业汇票票款合计16,580.51万元,并确认张家港农商行就上述票款在相应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3)各保证人琦衡公司、王健、吴明俊、唐明、季苏福对相应各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各保证人和本公司承担相应各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案件各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分别向张家港农商行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如保华公司、中冶公司有任何一期款项未按约定支付,则张家港农商行有权就如下主张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广州浪奇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质押商业汇票票款合计16,580.51万元,并确认张家港农商行就上述票款在相应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3)各保证人琦衡公司、王健、吴明俊、唐明、季苏福对相应各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保华公司、中冶公司、各保证人和本公司承担相应各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6号]和《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7号]。

  二、本次执行通知的基本情况

  据悉,张家港农商行已将本次案件有关债权转让给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由于保华公司、中冶公司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6号]和《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7号]载明的期限履行义务。因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责令保华公司、本公司及各保证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6号]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人民币59,403,046.10元,执行费126,803.05元(暂定);责令中冶公司、本公司及各保证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7号]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人民币68,856,135.31元,执行费136,256.00元(暂定)。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中冶公司、保华公司使用本公司开出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公司记录于应付票据会计科目;同时,本公司对中冶公司、保华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如果被强制执行,证明中冶公司、保华公司的还款能力不足。本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可能会采用个别认定计提方法,预计对利润有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20)苏06执184号];

  2、《报告财产令》[(2020)苏06执184号];

  3、《执行通知书》[(2020)苏06执185号];

  4、《报告财产令》[(2020)苏06执185号];

  5、《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6号];

  6、《民事调解书》[(2020)苏06民初307号]。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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