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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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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0-097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8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上午9:15至9:25和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格林美(内蒙)循环产业园会议室(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三垧梁工业园区经五路东,纬一路南)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0年8月2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74名,代表股份815,506,3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045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524,012,44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95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9名,代表股份291,493,9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926%。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70人,代表股份297,021,0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081%。

  3.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9,335,5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71%;反对15,966,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578%;弃权2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0,850,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557%;反对15,966,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55%;弃权20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8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增选唐鑫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本次增选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01,267,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40%;反对13,98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44%;弃权2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782,2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061%;反对13,981,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072%;弃权25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增选潘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独立董事候选人潘峰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候选人潘峰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本次增选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801,801,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95%;反对13,429,7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468%;弃权2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316,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859%;反对13,429,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215%;弃权27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4,301,8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4949%;反对60,936,1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722%;弃权2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35,816,6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939%;反对60,936,1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158%;弃权2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邓洁律师与陈晓璇律师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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