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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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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蓝特光学 股票代码:688127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Lante Optics Co.,Ltd.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洪福路1108号1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光学”、“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36,936,053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9.2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和光学仪器领域,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的产品收入分别为25,669.83万元、23,730.68万元和17,674.8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60%、60.15%和52.92%;应用于光学仪器领域的产品收入分别为7,957.47万元、9,976.57万元和10,905.8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41%、25.29%和32.65%。

  由于消费电子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征,终端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且近年来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因此存在终端客户产品的周期性波动带动公司产品销售波动的情况。受此影响,公司2018年、2019年应用于消费电子领域的长条棱镜较2017年持续下滑;玻璃非球面透镜销售收入2018年较高而2019年下滑较多;玻璃晶圆销售收入2017年较高,而2018年、2019年较2017年减少。报告期内公司应用于光学仪器领域的产品收入逐年提高,主要是因为公司在棱镜加工领域具有突出市场地位,产品具有可靠的质量保障以及良好的性价比,相关成像棱镜的收入不断提高。由于公司成像棱镜产品主要应用于望远镜产品中,不排除后续因疫情冲击、技术更迭等因素导致行业景气度出现波动,进而导致公司相关产品出现收入下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受前述因素综合影响,公司2017年业绩情况较好而2018年、2019年分别出现一定程度下滑。同时,公司下游客户相对集中,若公司未能进一步拓展行业应用领域、丰富产品线或分散终端客户,当下游主要终端客户产品需求出现波动或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订单需求将可能面临较大幅度波动的情况,同时公司还将面临人力成本投入持续上升、市场开拓支出增加、研发支出增长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从而使得公司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二)主要客户较为集中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1.37%、74.54%和68.17%,主要包括AMS集团、康宁集团、麦格纳集团、舜宇集团、昆明腾洋集团等,其中对第一大客户AMS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54.63%、44.35%、42.85%。

  报告期内受主要产品应用领域和公司发展历史的影响,公司大部分业务来自于该等客户的订单需求,特别是第一大客户AMS集团的订单量对公司影响较大。若公司因产品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质量不符合主要客户要求,导致双方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主要客户未来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对公司的直接订单需求大幅下滑,均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AMS集团、康宁集团等主要客户对于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或公司产品丧失竞争力,使得主要客户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者停止与公司合作,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苹果公司存在依赖的风险

  2017年苹果公司创新性的在智能手机上应用了3D人脸识别技术,公司开发的长条棱镜产品通过了AMS集团及终端厂商苹果公司的认证,进入了苹果产业链。报告期内发行人明确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430.76万元、17,216.34万元、14,123.36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27%、43.64%和42.28%;报告期内发行人明确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销售毛利分别为17,015.65万元、13,805.56万元、10,406.97万元,占全部产品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6.75%、62.99%、58.01%。发行人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销售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

  同时,苹果公司亦是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微棱镜、玻璃晶圆产品的终端目标客户之一。若未来苹果公司经营出现较大的、长期的不利变动,或者公司产品无法获得苹果公司认证而不能持续获得用于苹果公司产品的订单、或者苹果公司采用其他设计方案而发行人未能满足其技术需求、或者苹果公司选择其他供应商使得AMS集团减少对发行人的采购等不利情况,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募投项目的产能消化以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具有定制化和非标准化特征,能否将客户产品理念快速转化为设计方案和产品的设计研发能力,是公司是否可以从行业竞争中胜出的关键。目前公司的下游行业包括消费电子、汽车、光学仪器、半导体等,具有技术密集的特点,对产品技术要求较高,部分行业产品更新换代快、技术革新相对频繁,行业内企业一直在不断研发新的技术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的应用场景、性能指标等进行优化升级。如果公司的设计研发能力和产品快速迭代能力无法与下游行业客户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创新速度相匹配,或者公司无法适应终端产品技术路线的快速更迭,则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均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五)市场竞争加剧及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光学在消费电子、车载镜头、半导体制造、光通信等领域的应用不断加深,新进入者投资意愿较强,且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和相关技术人才的增多,未来在竞争中行业壁垒可能被削弱,市场竞争可能日趋激烈。目前公司的主要竞争对手中,水晶光电、五方光电、亚洲光学、中光学等均为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资金实力、融资途径等方面与发行人相比具备一定的优势。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2.17%、55.53%及53.70%,处于相对较高水平。由于下游客户一般会综合考虑技术实力、生产规模、响应速度、合作历程等因素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在面临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时,发行人可能将面临主要客户减少采购需求或者降低采购价格的情形,进而对经营业绩、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六)全球经济周期性波动和贸易政策、贸易摩擦的风险

  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发行人外销收入占同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3.59%、58.84%和61.42%。目前全球经济仍处于周期性波动当中,尚未出现经济全面复苏趋势,依然面临下滑的可能,全球经济放缓可能对消费电子、汽车、光学仪器、半导体等行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业绩。

  报告期内,发行人直接出口至美国国内产品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70.23万元、2,172.64万元和1,309.77万元。若未来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升级加剧,美国对公司产品加征关税,且全部转嫁为由公司承担(美国客户实际获得公司产品的价格不变),则以2019年出口美国销售金额为基础测算,加征关税可能对公司业绩影响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

  除直接出口至美国国内的产品外,公司不存在通过贸易公司、经销商等方式间接出口至美国的情形。公司产品主要为光学元件,应用于智能手机、AR眼镜、光学镜头、望远镜等终端产品中。因客户自身业务拓展,前述终端产品中的一部分最终销售到美国,但公司无法获取准确数量信息。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美国穿透前述终端产品对来自中国的产业链厂商加征关税,则也可能影响公司业绩。未来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加深,或相关国家贸易政策变动、贸易摩擦加剧,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国内外先后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好转,海外疫情形势处于变化中。总体来看,预计新冠肺炎疫情短期内无法完全消除,未来一段时间仍将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2020年1季度实现营业收入8,991.63万元,净利润3,691.93万元(前述数据未经审计),受主要外销产品长条棱镜、显示玻璃晶圆本期销售大幅提高,以及部分新项目订单增加等因素影响,公司2020年1季度收入、净利润均同比大幅增加,新冠疫情对公司2020年1季度经营业绩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虽然2020年2季度以来,海外疫情持续蔓延,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公司2020年1-6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均提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目前新冠疫情尚未解除,不能排除后续疫情变化及相关产业传导等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利影响。具体而言: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由于产品结构相对复杂,产业链分工高度专业化,终端产品的推出往往需要整个产业链密切的合作才能完成,若未来疫情在海外进一步蔓延使得产业链某个环节出现脱节,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产业链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从终端消费角度来看,由于公司目前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电子等领域,在疫情尚未完全解除的情况下,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内仍会对线下人流量造成一定影响,使得终端产品销售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三、释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上市公告书部分表格中单项数据加总数与表格合计数可能存在微小差异,均因计算过程中的四舍五入所形成。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年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0]1929号文,同意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19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蓝特光学”,证券代码“688127”;其中36,936,053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21日起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上市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三)股票简称:“蓝特光学”,扩位简称:“蓝特光学”

  (四)股票代码:6881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1,5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900,000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6,936,053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4,643,947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2,045,000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370个。根据摇号结果,所有中签的账户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6个月。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918,94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7.06%,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94%。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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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徐云明,徐云明直接持有发行人15,069.04万股,占比41.78%;通过蓝拓投资控制公司2.36%的股权,徐云明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44.14%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云明,男,1968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为3304111968********。1986年9月至1995年4月先后在嘉兴市有色金属压延厂任质检科长、嘉兴市复合织物厂任经营科长;1995年5月至2003年7月在嘉兴蓝特光学镀膜厂任厂长;2003年8月至2011年5月任嘉兴蓝特光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5月至今任蓝特光学董事长兼总经理。徐云明先生还担任了蓝海科技董事长、蓝拓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次发行后,徐云明直接持有公司37.52%的股份,通过蓝拓投资控制公司2.12%的股权,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9.64%的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发行后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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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2018年12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蓝拓投资成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蓝拓投资的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员工,普通合伙人为徐云明。股权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蓝拓投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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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拓投资设立以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合伙人结构未发生过变动,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员工出资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6,068万股,本次发行4,090万股A股,约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18%,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40,158万股。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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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八、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保荐机构实际控制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配售股数为2,045,000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5%。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4,090万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5.4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市盈率

  56.8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5.15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27元/股。(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99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募集资金总额为63,026.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

  2020年9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20]37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0年9月16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01,580,000.00元,累计实收资本(股本)人民币401,58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

  注: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包含印花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5,513.60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8,736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2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8883号)。公司2020年上半年审阅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三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时锐、李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如甲方变更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需向乙方出具甲方盖章的书面申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按第六条约定及时通知丙方的,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方各持一份,丙方持三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除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外,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蓝特光学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时锐、李伟

  项目协办人:刘树芳

  项目组其他成员:杜长庆、李悟、袁建、李骏、刘佳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时锐,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李伟,联系电话:025-83387711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时锐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华兴源创、双一科技、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金智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通灵珠宝、鹏鹞环保、国科微、大烨智能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李伟先生,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江苏新能首发项目、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华兴源创首发项目、南京迪威尔首发项目、鸿达兴业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鹏翎股份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云海金属2015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云明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六、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满三十六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七、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八、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九、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董事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王芳立承诺

  董事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王芳立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六、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八、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董事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王晓明承诺

  董事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王晓明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四、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六、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七、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八、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张引生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引生出具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0年9月18日

  (下转A3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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