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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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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ST仁智 公告编号:2020-083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仁智股份”)因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德清麦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中经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仁智股份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下达的案号为(2020)粤01 民初 167 号案件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及提交民事诉讼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

  二、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本案律师转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初167号】,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96770818.39元及利息(利息以96770818.3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杭州九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15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委托律师上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谨慎性原则,2018 年公司已将该案件涉及的票据全额确认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主要为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后续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最终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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