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31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朔电厂一号机组投产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中煤平朔第一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朔电厂”)投资建设的两台660MW超临界直接空冷机组中的一号机组,结束了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于2020年9月16日正式投产运行。
该机组采用国际首台660MW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设计煤种2800千卡,燃烧以煤矸石为主的低热值煤燃料,能够大幅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而且较常规煤粉炉有较大的成本优势。
该机组投产后,将通过雁淮直流高压线向江苏送电,进一步加深山西省与江苏省的能源战略合作。此外,随着该机组的投产,周边31台采暖小锅炉同步关停,大幅削减了当地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3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保德煤电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德煤电”)于2020年9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保德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公司名称由“晋能保德煤电有限公司”变更为“苏晋保德煤电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由66,800万元变更为117,200万元。
3、经营范围增加了水、汽、气的生产和销售。变更为:电源、热源、水资源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电力供应:电力(热力)、水、汽、气生产和销售;电能设备的成套、配套、工程建设与监理;设备的检修;招标代理;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与电力有关的信息、环保以及电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事项未变更。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30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涉诉讼事项系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原告”)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合同纠纷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保千里”)提起的诉讼。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合同等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执行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4日,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作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项下受托人,根据该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贷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起诉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请求判令江苏保千里偿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江苏保千里偿还江苏信托本金1.55亿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155万元;深圳保千里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江苏信托有权就江苏保千里质押的深圳市小豆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8)。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法院判决后,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未履行义务,江苏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期间,江苏信托受偿1,024,319.58元后,因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江苏保千里公司已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同时,该院也受理了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深圳保千里提出的重整申请,故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
近日,江苏信托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江苏信托发现江苏保千里和深圳保千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本次诉讼判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诉讼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的风险,故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