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裁定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成套”)为案件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19年9月12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1),披露了南自成套因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验收合格货款人民币7,160,000元、送电一次款人民币2,8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020年5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23),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2民初33864号】,判决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自成套货款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审被告春申公司因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终9137号】,具体裁定如下:
一、法院裁定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春申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本案按上诉人春申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0)沪01民终9137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