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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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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 *ST 河化 公告编号:2020-06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6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

  B、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西河池市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施伟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人,代表股份220,395,3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0.1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6,556,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68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3,839,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1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3,839,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人,代表股份23,839,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112%。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代表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继续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借款的议案》

  关联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股份87,000,000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377,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4886%;反对6,017,9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51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21,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7560%;反对6,017,9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24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689,9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2800%;反对67,705,4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72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19%;反对21,504,7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增选王海先生、范赛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3.1 增选王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1,888,48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32,830股。

  3.2 增选范赛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1,890,393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534,736股。

  表决结果:本项提案全部子议案已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高红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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