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20),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因华仪集团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2020年6月,公司收到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2191号、(2020)浙0382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公司需对华仪集团应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借款中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及相关合同之补充/变更合同约定的4,0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6)。
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并在上诉期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进展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公司综合评定案件情况,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2575号、(2020)浙03民终257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的上诉,现将具体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一)(2020)浙03民终2575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华仪电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17元,减半收取计72,008.50元,由华仪电气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定。
(二)(2020)浙03民终2576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华仪电气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514元,减半收取计122,757元,由华仪电气负担。
本裁决为终审裁定。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应的担保本金公司已于2019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并确认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本次二审撤诉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较小,主要为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诉讼费用等。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担保涉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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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
2、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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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