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39版)

  ■

  注 1:奕瑞科技专项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15,843万元,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15,843万元。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的尾数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限售期限

  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奕瑞科技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18,20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19.6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市盈率

  1、76.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67.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01.78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90.0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60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33元。(以2019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3.24元/股。(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17,6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616.94万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9月1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507号《验资报告》,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0年9月1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所有股票发行费用(包括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为190,550,628.79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986,169,371.21元,其中增加股本18,200,000元,资本溢价为1,967,969,371.21元,所有新增的出资均为货币资金出资。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198,616.9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17458户

  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82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864,07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0.24%。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060,925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0,060,92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275,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263,56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1,434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434股。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及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009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立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A15232号”审阅报告,该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里披露。

  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容。

  二、2020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2020年1-6月,公司营业总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较去年同期有显著增长,主要原因如下:1、经过前期的客户培育、产品研发和测试注册后,公司 2019 年下半年起开始向多个战略客户批量交付多个新产品。2020 年以来,公司延续了自 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良好增长势头,战略客户对公司营业收入和业绩贡献显著提升。2、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疫情形势严峻的国家和地区对 X 线影像设备的需求大幅上升,公司主营产品出货量和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大幅增长。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收入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吴志君、姜诚君

  联系人:吴志君021-23219531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吴志君、姜诚君

  吴志君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09年加入海通证券,现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IPO、再融资等保荐承销及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姜诚君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199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为首批注册登记的保荐代表人,现任海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曾主持宁夏赛马IPO、龙元建设IPO、浔兴拉链IPO、利达光电IPO、云南西仪IPO、中原特钢IPO、回天胶业IPO、高盟新材IPO、闽发铝业IPO、太平鸟IPO、中微公司IPO、莱钢股份配股、大众科创增发、泰豪科技增发、民生银行定向发行、厦门国贸增发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执业经历。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顾铁、曹红光、邱承彬、杨伟振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奕瑞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奕瑞科技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奕瑞科技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奕瑞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奕瑞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顾铁、曹红光、邱承彬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股东奕原禾锐、上海和毅、上海常则、上海常锐、深圳鼎成、上海慨闻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奕瑞科技的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公司股东成都启高、上海联一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北京红杉、天津红杉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公司股东张江火炬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股东苏州北极光、上海辰岱、辰德春华、苏州辰知德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监事范训忠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在本人担任奕瑞科技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核心技术人员方志强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奕瑞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奕瑞科技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同时,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邱敏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奕瑞科技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奕瑞科技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黄翌敏、林言成、陆遥承诺

  自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也不由奕瑞科技回购该等股份;如因奕瑞科技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股东奕原禾锐、上海和毅、苏州北极光、上海常则、上海辰岱、苏州辰知德、辰德春华承诺:

  (一)持有及减持股份的意向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限制。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票,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红杉、天津红杉做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关于持有及减持股份的意向、减持股份的方式的内容与上述其他股东的承诺相同,其关于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的承诺如下: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奕瑞科技股份,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前述法律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企业实施减持奕瑞科技股份及信息披露亦应符合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6)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将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第二顺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不会迫使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②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3、第三顺位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毕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自公司获得薪酬或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所获得薪酬(税前,下同)的20%;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

  4、若公司上市后3年内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约束措施

  1、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须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发行人可将其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二)若发行人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短期难以迅速体现,且募投项目需新增大量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将大幅上升,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2、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力争提前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结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升级和优化产品,加强技术研发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提升公司市场地位,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3、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具体规划内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公司将严格执行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努力确保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若违反或未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加强股东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股利分配政策调整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与《奕瑞科技公司章程》中的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比例一致。

  六、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启动回购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奕瑞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本人将督促本人控制的企业依法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若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在此期间,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同时,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股东天津红杉、北京红杉承诺

  1、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在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则本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及时采取补救及规范措施;

  (2)向公司和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方案时,本企业将回避表决;

  (3)本企业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其他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若未能履行在奕瑞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或者津贴(若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其他承诺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联席主承销商承诺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方达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报会计师承诺

  立信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银信评估承诺

  银信评估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实际控制人顾铁、曹红光、邱承彬、杨伟振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确认在承诺函签署之日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奕瑞科技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具体包括:数字化X线探测器及其零部件、原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控股任何与奕瑞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亦未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奕瑞科技的商业机会或损害本应属于奕瑞科技的商业利益。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奕瑞科技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具体包括:数字化X线探测器及其零部件、原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控股任何与奕瑞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具体包括:数字化X线探测器及其零部件、原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谋取本应属于奕瑞科技的商业机会或损害本应属于奕瑞科技的商业利益。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奕瑞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的业务;(2)将存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奕瑞科技的经营体系;(3)将存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除已承诺的约束措施之外,本人还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奕瑞科技所有,因此导致奕瑞科技权益受到的损害亦由本人承担,本人应及时向奕瑞科技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或支付相关损害赔付;(2)如本人未及时上缴该等收益或支付相关损害赔付,则奕瑞科技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归属本人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相关承诺为止;(3)本人应在接到奕瑞科技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奕瑞科技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5、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奕瑞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七)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签署了《关于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奕瑞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影响谋求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奕瑞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奕瑞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奕瑞科技利益的行为;

  4、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及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并规范与奕瑞科技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奕瑞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

  ■

  ■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