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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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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20-09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20年3月23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29),披露了原告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此债权系王俊浩转让)诉升达林业、江昌政、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6月5日,升达集团违规以公司名义与原告王俊浩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借款本金为25,00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16,985,600.00元,于同日江昌政、升达集团与王俊浩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债务人担保)》,为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8月29日,王俊浩与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其债权与担保权益,因尚未偿还上述款项,遂被起诉。

  2020年3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8民初6649号】《民事起诉状书》等资料,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升达林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985,600.00元;

  2、依法判令升达林业支付利息4,244,073.21元(按借款金额以24%/年计,暂计算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的利息,后续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3、依法判令升达林业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67,900元(上述共计金额21,397,573.21元)。

  4、依法判令升达林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

  5、依法判令江昌政、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的上述全部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508民初6649号】。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定第三人王俊浩和被告升达林业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合意和款项给付的事实,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第三人王俊浩与杭州展夏公司之间基于上述借贷关系所进行的债权转让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802元,由原告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杭州展夏科技有限公司诉升达林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苏0508民初6649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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