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修改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南三路7号达实智能大厦。
3. 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第七届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所持(代理)股份482,100,7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049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7人,所持(代理)股份477,996,07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83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104,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133%。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做出表决: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82,068,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82,068,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4%;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韩雯律师及林晓春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