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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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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0-09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2020年9月14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07,408,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65,868,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1,539,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5,228,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905,882,31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

  反对1,508,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特别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63,720,26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

  反对1,508,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邱奕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78,793,7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614,5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2《选举方贤水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78,997,8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818,6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3《选举倪德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78,848,5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669,3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4《选举楼剑常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78,997,80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818,603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5《选举毛应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78,969,6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790,40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06《选举吴中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78,997,81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818,60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01《选举杨柏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79,124,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945,4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02《选举杨柳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79,124,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945,4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03《选举陈三联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79,014,77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该事项为普通表决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835,56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8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01《选举李玉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1,877,317,69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5,138,49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02《选举金丹文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1,879,124,68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子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36,945,4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上述各项议案2-议案4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李玉刚先生、金丹文女士均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倪金美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中,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律师、王淳莹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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