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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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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25        证券简称:盈趣科技    公告编号:2020-094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的通知情况: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4号楼501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松华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326,340,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2394%。其中:

  (一)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股份323,007,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118%。

  (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3,332,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276%。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以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吴凯庭先生因事未能参加会议,委托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代为出席;董事林先锋先生因公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委托董事杨明先生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兰邦胜先生因事未能参加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齐树洁先生代为出席。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298,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1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47%;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7%。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6,330,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49,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4%;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非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南靖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凯庭及吴文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2,347,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449,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4%;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5,269,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7%;反对1,071,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388,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318%;反对1,071,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6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吓虹和陈宓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09月15日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A座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0591)88065558  传真:(0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0]第152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0年9月9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上述报刊和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100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4号楼5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松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6人,代表股326,340,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8,090,000股)的比例为71.2394%。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323,007,4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0.511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3,332,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727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26,298,7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2%;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31,3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26,330,034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无弃权股。

  (三)在关联股东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南靖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凯庭及吴文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非独立董事及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2,347,725股,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10,400股,占出席本次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无弃权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25,269,042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7%;反对1,071,392股,占出席本次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无弃权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魏吓虹

  中国·福州  

  经办律师: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柏  涛

  二○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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