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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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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A88版)

  (四)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帅丰投资承诺:

  “自帅丰电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公司将按照《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帅丰电器股票;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公司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丁寒忠承诺:

  “自帅丰电器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本人将按照《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帅丰电器股票;本人将根据帅丰电器股东大会批准的《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帅丰电器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在启动条件首次被触发后,本人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真实性之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帅丰电器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1)如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

  “①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②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自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丁寒忠、李波、朱益峰、徐锦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真实性的承诺:

  “(1)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将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招股意向书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承诺,因本所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审字第61444050_B02号)。

  “(2)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444050_B05号)。

  “(3)于2020年7月15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444050_B06号)。”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6】417号)和坤元评报【2017】697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到能力。另外,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加大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持续增强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继续在主营业务领域不断探索新技术,一方面坚持对现有产品进行研发与创新,持续提升产品品质和生产效率,从而持续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对行业内前沿技术及对应产品的研究投入,努力寻求突破并实现产业化,丰富公司的产品线,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维护投资者资产收益权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和回报规划,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利润分配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提升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力,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等的监督权和监察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然而,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帅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公司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若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丁寒忠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以自有资金赔偿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赔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控股股东帅丰投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帅丰投资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丁寒忠、李波、朱益峰、徐锦关于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份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股份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八、其他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帅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均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人/本企业除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外,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今后也不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

  “3、如公司认定本人/本企业通过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控制或重大影响任何其他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经济实体、机构和经济组织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在公司提出异议后,本人/本企业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本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公司。

  “4、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自出具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本人/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违反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帅丰投资,实际控制人商若云、邵贤庆、邵于佶,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丰福投资承诺:

  “1、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人/本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必要合理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本企业及关联方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对发行人行使不正当股东权利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九、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2018年7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8年7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则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前实现的所有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新股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分配股利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3、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5、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十一、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并请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集成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是居民家庭,因此宏观经济的景气程度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及购买意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6.10%,增速创下近年新低,2020年一季度,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一季度GDP同比降低6.80%。在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的大环境下,消费者保持谨慎的消费态度,国内厨电行业整体增速呈现放缓趋势。若中国宏观经济发生波动,经济增长持续放缓或停滞,消费者对厨电产品的消费能力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对集成灶市场需求和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集成灶行业保持快速增长,吸引了众多品牌纷纷布局加入集成灶市场,市场竞争较为激烈。2018年集成灶品牌数量约300家1,同时传统厨电、家电品牌甚至非家电背景的企业陆续涌入集成灶市场,参与到集成灶的市场竞争中。行业竞争逐渐从粗犷式价格竞争转为品牌、产品、渠道、服务等综合能力竞争,如果行业的利润率水平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出现下降,或者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无法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房地产市场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是集成灶等厨房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集成灶的消费市场主要来源于新房装修和更新换代的配置需求,因此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近年来,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以及房地产投机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运营环境,政府出台多项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因此短期内厨电市场需求可能会受到房地产调控的周期性影响,从而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精装修”政策对集成灶市场的风险

  目前全国31省市(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均陆续出台了关于“精装修”相关政策,对本省(市)的全装修比率提出目标和要求,从税收优惠、减免相关费用等方面鼓励全装修的发展,2017年住建部《建筑业十三五规划》提出2020年我国新开工全装修成品住宅面积达到30%。根据奥维云网地产数据统计,2017-2018年精装房渗透率分别18.0%、27.5%,精装房规模达到160万套、253万套。2019年预计精装房规模达336万套,精装房渗透率将达到31.8%,有望提前完成2020年精装房渗透率达到30%的目标,随着“精装修”政策的颁布,未来精装房的渗透率将稳步上升。

  与传统吸油烟机相比,集成灶产品作为新型厨电产品,在品牌知名度方面存在一定劣势,尚未普遍进入精装工程类采购渠道;如果“精装修”政策全面推广,而集成灶产品又长期无法普遍进入精装工程渠道,可能使集成灶未来市场需求受到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零部件、辅料等规格型号众多,按类别分主要包括不同规格的板材、燃气器件、电气件等等。报告期内,公司集成灶直接材料成本占其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0.37%、80.70%、81.74%和79.42%,占比较高。受宏观经济环境和需求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公司最主要的原材料为不同规格的板材(不锈钢板、冷轧板等),其采购价格与铁矿石、煤炭等大宗商品的价格波动密切相关。虽然公司密切关注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变动趋势,并对主要原材料采取规模化采购以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部分风险。但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仍将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销售渠道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经销渠道是公司最主要的销售渠道,截至2020年3月末,公司经销商数量达到1,204家。同时,公司也在不断通过电商平台、线下体验店等方式拓展多元化的销售渠道,但销售收入仍主要通过经销商渠道实现。2017年至2020年3月末公司经销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是96.11%、87.21%、91.51%和95.55%,因此公司销售渠道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目前经销模式已成为公司销售收入的重要来源,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管理和维护经销渠道或经销商因自身的经营恶化而退出与公司的合作,同时未能及时、有效开拓其他销售渠道,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七)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是集成灶等厨房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为集成灶。报告期内公司集成灶产品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95%左右,存在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受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变化影响较大。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推出新产品,或新产品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宏观经济的波动和行业的变化可能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业绩影响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以集成灶为核心的现代新型厨房电器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销售模式主要以经销模式为主,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经销商开设门店向终端消费者的销售,报告期公司经销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90%左右。

  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销商门店的正常营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目前随着疫情的逐渐缓解,发行人经销商已基本恢复正常经营。但未来如果本次疫情出现反复,疫情防控措施重启而长期无法得到解除,经销商无法正常营业或经销商因自身的经营恶化而退出与公司的合作,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影响的分析

  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整体影响不大,主要情况如下:

  (一)对发行人生产的影响

  随着疫情的爆发,发行人响应当地政府生产、复工时间推迟的要求,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按照政府要求于2020年2月17日开始逐步恢复生产,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的影响较小。

  (二)对发行人原材料采购的影响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不锈钢、冷轧板、燃气和电气组件等,供应商主要为浙江、绍兴本地的生产厂商,随着上游厂商逐渐复工、复产,公司原材料供应未受到重大影响。

  (三)对发行人产品销售的影响

  集成灶类产品属于耐用消费品,主要的市场需求来源于普通消费者房屋装修,属于房屋装修需求中刚性需求品类,短期内的疫情爆发或推迟消费者装修时间,但不会对当前消费者的装修需求市场容量造成较大的影响。目前,随着疫情的缓解,各地商场、市场销售逐渐恢复正常,发行人经销商也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综上,本次疫情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方面主要为短期内的暂时性影响,不会对集成灶的市场环境及消费者需求造成较大的冲击。发行人已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网络推广等方式降低本次疫情的影响,随着疫情的缓解及复工、复产,发行人已逐渐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一)2020年1-6月财务信息与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0)专字第61444050_B09号审阅报告。

  根据审阅报告,公司2020年1-6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其中2020年2季度与去年2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

  除已披露的疫情影响外,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销售模式、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二)2020年1-9月经营业绩情况预计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42,000万元至44,000万元,同比下降7%-11%;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10,800万元至11,200万元,同比下降1%-4%;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400万元至9,800万元,同比上升0%-5%。

  公司上述2020 年1-9月业绩预告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名称: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区

  注册资本:10,560.00万元人民币

  (下转A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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