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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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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民生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浙海德曼首次在科创板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山大地纬的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可行性、有利条件、风险因素及对发行人未来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意保荐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莉女士,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海川智能(300720.SZ)深交所创业板IPO项目、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在审)等。

  叶云华先生,投资银行事业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腾龙股份(603158.SH)上交所主板IPO项目、圣阳股份(002580.SZ)深交所中小板IPO项目、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在审);曾参与或负责兄弟科技(002562.SH)深交所中小板非公开发行项目和可转债发行项目;先导智能(300450.SZ)深交所创业板重大资产收购独立财务顾问项目;浙江诸暨惠风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浙江富润(600070.SH)上交所主板重组并购财务顾问项目;库马克(831251.OC)、洁华控股(832537.OC)、神玥软件(833534.OC)新三板挂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就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担任董事对其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间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实际控制人之亲属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亲属郭素琴、杨学尧就其所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虎贲投资和高兴投资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间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出资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职务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相关职务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相关职务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企业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③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相关职务人员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股东台州创投、天津永如和徐宝春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台州创投、天津永如、徐宝春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股东叶茂杨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叶茂杨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618,867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申报前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404,717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其余1,214,150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6、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白生文、何志光、黄理法、阳春莲、林素君、葛建伟、张建林和何丽云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以下规则:

  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②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所持本公司股份;

  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其他规则的相关规定。

  ⑤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高长泉、白生文、葛建伟、石鑫、顾友法、卢凤燕和贺子龙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从公司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25%。

  (4)本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的对转让公司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高兆春、郭秀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高兆春、郭秀华,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本企业出资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6)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其不再为公司大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5、6点的规定;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10)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股东台州创投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股5%以上股东台州创投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方式:其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进行合理减持,在本单位合伙人/股东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25%。

  (5)减持期限及公告:每次减持时,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7)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发行人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自愿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发行人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行人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发行人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份

  A.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发行人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C.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④发行人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E.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控股股东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2%。

  D.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E.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①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A.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B.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票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C.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的50%。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D.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

  E.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发行人股票计划:

  ①发行人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F.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发行人新聘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被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G.在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发行人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发行人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发行人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工作。

  4、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1)发行人回购股份

  A.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B.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C.发行人回购股份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D.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A.发行人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股份公告。

  B.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股份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5、本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至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间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新的相关规则,发行人董事会据此修改本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加权平均价格均高于发行人上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票将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应在发生上述情形的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执行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4、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关于执行股价稳定预案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人已经阅读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监管机构认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就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符合科创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企业承诺暂停转让本企业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4)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企业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中介机构承诺

  民生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册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验资机构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承诺

  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募集资金计划已经董事会详细论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趋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加强技术创新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型发展为战略,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产品、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产品和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增强产品供应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开拓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寻求更多合作伙伴。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任何情形下,本人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4、公司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关于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作出如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企业均不会滥用股东身份,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发行人董事、监事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企业承诺根据《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就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所有相关承诺的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规的相关要求提出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自发行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人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长泉、郭秀华、高兆春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4、发行人监事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发行人股东虎贲投资、高兴投资的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企业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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