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亚东”)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金额为1350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已为宁夏亚东提供担保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孙公司宁夏亚东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在上述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上述拟担保额有效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包括与银行机构签订有关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ST亚邦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
2020年9月11日,公司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卫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宁夏亚东向中卫分行申请的人民币13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限为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宁夏亚东化工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北区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0年06月02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噻唑、2-氯-5-氯甲基噻唑、转位三酮、2-(2-甲基苯氧基甲基)苯甲醛甲酸甲酯、三嗪酮(3-硫-4-氨基-叔丁基-1,2-三嗪-5-酮,4-三嗪-5(4H)-酮)、硫代卡巴肼(硫卡巴脲)、氨基钠、二氯频呐酮、樟脑磺酸(别名:D-樟脑-10-磺酸、L-樟脑-10-磺酸、DL-樟脑-10-磺酸)、尿嘧啶(别名:2、4二羟基嘧啶)、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均不包含危险化学品)、进出口贸易;(危险化学品使用范围:液氯、甲苯、哌啶、水合肼、盐酸、硫酸、石油醚、甲醇、丙酮、乙醚、二硫化碳、甲醇钠、三氯氧磷、丙酰氯、2-丁烯醛、一甲胺、醋酸酐、乙酸,有效期至2022年2月2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
10、宁夏亚东股权结构: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恒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持有宁夏亚东100%股权,宁夏亚东为公司控股孙公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保证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营业部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
4、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及其附件确定。
5、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担保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且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孙公司,整体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36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60 %。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为0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公司无其他的对外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