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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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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20-081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仲裁: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与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的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裁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142,318,581.01元

  近日,公司收到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仲字(2020)第19号《裁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方:华龙证券

  被申请人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

  (二)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仲裁请求

  2017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甘肃浙银天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共认缴出资2.1亿元设立杭州富阳正信如金投资合伙企业。根据补充协议,出资由2.1亿元变更为2.38亿元收购刚泰控股持有的广州优娜51%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刚泰控股应于2019年3月2日无条件收购申请人持有的1.4亿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并支付收购价款及投资收益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7)。

  二、本次仲裁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仲字(2020)第1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华龙证券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本金1.4亿元及投资收益1,907,663.01元,合计141,907,663.01元;

  (二)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华龙证券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三)被申请人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在本裁决第一、二项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申请人华龙证券公司向本会预交仲裁费210,918元由被申请人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连带承担。

  诉讼一:甘肃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刚泰黄金”)、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刚泰黄金”)与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领行珠宝”)、深圳市佳盛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慧”)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20)最高法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审原告方:甘肃刚泰黄金、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

  原审被告方:世纪领行珠宝、佳盛慧

  (二) 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8年11月20日,甘肃刚泰黄金、上海刚泰黄金、台州刚泰黄金以《合作经营协议》产生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009,600元;(2)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原告支付利润收益人民币43,908,516.36元;(3)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140,889元;以上3项合计为137,059,005.36元。(4)被告深圳市佳盛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赤竹坑村三窝骏园春天1号楼及2号楼的房产对被告深圳世纪领行珠宝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全部付款义务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佳盛慧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与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3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 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二:上海欧力菲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力菲”)与上海珂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珂兰”)、刚泰控股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0114民初7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欧力菲

  被告方:上海珂兰、刚泰控股

  (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3日,上海欧力菲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人民币540,970元;(2)上海珂兰向上海欧力菲支付货款利息7042元;(3)刚泰控股对上海珂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上海珂兰与刚泰控股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关于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的(2020)沪0114民初7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三: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邦投资”)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刚泰控股、 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浩”)民间借贷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 万元及借款利息、复利、罚息、其他诉 讼费用等。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执4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知邦投资

  被告方:刚泰投资咨询、刚浩、刚泰集团(原告已撤诉)、刚泰矿业(原告已撤诉)、刚泰控股(原告已撤诉)、徐建刚(原告已撤诉)、赵瑞俊(原告已撤诉)

  (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5日,知邦投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知邦投资与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刚泰投资咨询立即向知邦投资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向知邦投资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元、支付利息7,065,205元(以年利率14%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3)刚泰投资咨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

  (4)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赵瑞俊、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知邦投资对刚浩实业提供的坐落于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等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对“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三)前期进展情况

  2020年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返还借款6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000元(暂计至2019年6月13日,此后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2)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3)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等不动产【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5)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案件受理费377,6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关于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执4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不动产及218-222、226、227车位作价人民币49,260,680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知邦投资抵偿人民币49,260,680元债务。上述不动产及车位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转移。

  (2)知邦投资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3)解除被执行人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不动产及218-222、226、227车位的查封。

  (4)解除被执行人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海市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不动产及218-222、226、227车位的抵押登记。

  诉讼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兰州广场支行”)与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刚泰控股、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大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工商银行兰州广场支行

  被告方:刚泰集团、刚泰控股、徐建刚、徐飞君、甘肃大冶

  (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20年3月5日,工商银行兰州广场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0,000元,逾期利息10,659,916.67元,罚息人民币11,438,808.33元,复利人民币568,057.14元,合计人民币422,666,782.14元(以上费用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黄金折价款价款人民币376,173,820元,手续费人民币387,065.01元,租赁费人民币13,340,384.38元,本金违约金人民币284,031.51元,租赁费违约金人民币2,716,859.72元,利息人民币12,153,655.66元,合计人民币405,055,816.29元(以上费用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第(1)、(2)项总计人民币827,722,598.43元;(3)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刚、徐飞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担保合同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证号C6200002009114210045167)采矿权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5)各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代理人民币10万元;(6)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及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6)。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作出的(2020)甘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00元,逾期利息10,659,916.67元,罚息人民币11,438,808.33元,复利人民币568,057.14元,合计人民币422,666,782.14元(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并承担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2)被告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金折价款376,173,820元,手续费387,065.01元,租赁费13,340,384.38元,本金违约金284,031.51元,租赁费违约金157,822.69元,利息损失12057393元,合计402,400,516.59元(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并承担自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被告刚泰集团、徐建刚、徐飞君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对被告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桥金矿采矿权(证号C6200002009114210045167)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最高额8亿元为限享受优先受偿权;

  (5)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代理人民币10万元,案件受理费4,180,41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诉讼五: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管理人诉刚泰控股撤销《以货抵债协议》案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20)浙01民初2521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方:刚泰控股

  (二)案件基本情况、申请人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2日,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 2020年3月2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1执232号《执行决定书》, 决定将以国鼎黄金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0年4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国鼎黄金破产清算申请一案。2020年5月,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1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01破17号《决定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国鼎黄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7)。

  原告国鼎黄金有限管理人浙江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发现:2020年4月,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与刚泰控股签订《以货抵债协议》,约定由国鼎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前向刚泰控股交付5782件金条、金卡等货物,以抵偿欠款24,132,258.45元。原告认为,被告与国鼎公司达成协议时间是2020年4月初,国鼎公司已进入破产审查的程序,请求法院撤销《以货抵债协议》。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尚未开庭。

  本次仲裁与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目前公司暂时无法确定上述仲裁与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具体影响以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兰仲字(2020)第19号《裁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321号《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7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执4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2020)甘0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初2521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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