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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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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22 证券简称:*ST宏图 公告编号:临2020-044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920万元及诉讼费用

  ●终审判决结果:公司终审胜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情况概述

  原告董国强先生因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图高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返还北京匡时国际拍卖有限公司3.6%股权、并将该3.6%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如不能返还上述股权则支付折价款人民币792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026、039、053及相关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收到南京中院2019年10月14日出具的(2018)苏01民初33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董国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437,800元,由原告董国强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临2019-085号公告。

  原告不服南京中院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临2020-001号公告。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案件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9日出具的(2019)苏民终181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为:

  董国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董国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已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对湖北匡时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匡时”)、董国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截至目前,湖北匡时、董国强持有的公司股份已被全部冻结,详见公司临2020-027号公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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