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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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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调整
□本报记者 程竹 实习记者 王方圆

  □本报记者 程竹 实习记者 王方圆  

  

  银保监会网站10日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

  调整内容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是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修改。

  三是新方案实行时间。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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