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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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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08 股票简称:光洋股份 编号:(2020)064号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部分业绩补偿款暨《和解协议》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与天津天海同步集团有限公司、吕超、薛桂凤(以下合称“补偿义务主体”)签署了《和解协议》,就公司与补偿义务主体之间关于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事项发生的争议纠纷达成和解,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并签署〈和解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号。

  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吕超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4民初40号,法院准许原告吕超撤诉,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暨〈和解协议〉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号。

  一、《和解协议》最新进展情况

  1、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第一期业绩补偿款3,500万元。

  2、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0)苏执复45号,具体内容如下:

  复议申请人吕超、薛桂凤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执异8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8月12日,复议申请人吕超、薛桂凤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吕超、薛桂凤撤回复议申请。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4执异81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到业绩补偿款后,公司将该笔补偿款计入公司2020年度当期损益,将增加公司2020年度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目前《和解协议》正在执行过程中,剩余业绩补偿款的支付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补偿义务主体业绩补偿款的支付进展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

  特此公告。

  常州光洋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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