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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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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20-08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按照相关要求,现对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时间补充说明如下:

  2020年8月25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于2020年8月20日签发的(2020)黑01民初591号《应诉通知书》和《传票》;2020年9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法”)于2020年8月21日签发的(2018)京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9月8日,公司收到哈中院于2020年8月10日签发的(2019)黑0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2019)黑01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

  一、本次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

  被告一:工大高新

  被告二: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四:张大成

  被告五:大华新创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2、原告起诉理由

  2017年7月7日,原告与工大高新签订了编号为201730000046-1的《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以其所持有的存货作为当物,向原告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质押典当贷款,最高额期间为360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工大高总、工大集团、张大成为上述典当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典当期满后,因工大高新未能按期赎当,原告提起诉讼。

  二、已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公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新华富时公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总

  被告三:工大高新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9日,工大集团与新华富时公司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回购合同》”),发行“新华富时工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新华富时工大2号分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共融资7.5亿元人民币,工大高总、工大高新为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上述资管计划于2018年1月15日投资期限届满,因工大集团未按照《回购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价款,原告向北京高法提起诉讼。

  3、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7日收到北京高法《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04号,判决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

  (二)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9)黑01民初1707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彼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工大创谷(三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四:三河市华燕商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五:张大成

  第三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以下简称“南洋银行”)

  2、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4日,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张大成、工大高新四方签订《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524号),约定:深圳彼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工大集团发放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金额不多于人民币40,000万元,工大高新、张大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5月3日,深圳彼岸向工大集团宣布全部债权已提前到期,因工大集团未能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9月,深圳彼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转入哈中院审理。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哈中院认为,深圳彼岸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2019)黑01民初1708号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深圳彼岸

  被告一:工大集团

  被告二:工大高新

  被告三: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中心”)

  被告四:张大成

  第三人:南洋银行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28日,原告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签订《融资协议》(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约定:贷款期限为18个月,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贷款总成本为13.5%/年。工大高新为工大集团向深圳彼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9月,原告与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签订《编号BADDRZXY20170828号〈融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贷款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修改为人民币30,000万元,工大高新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张大成、工大高新对贷款本金及其它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会展中心将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216号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099732号的房产抵押至委托贷款银行南洋银行名下。2017年9月,深圳彼岸通过南洋银行分三笔向工大集团指定账户总计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万元。因工大集团未能按期支付本金、利息等费用,深圳彼岸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哈中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哈中院认为,深圳彼岸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上述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新增涉诉案件金丰典当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尚未审结;新华富时公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工大高新对工大集团不能清偿法院判决的第一、二、三项所确定债务的部分,向新华富时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工大高新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工大集团追偿;深圳彼岸与工大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深圳彼岸自愿撤销对工大高新的起诉,此案件已判决尚未生效。基于上述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以前年度确认了上述案件的欠款本金,并计提了相应的费用。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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