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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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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08       股票简称:华泰股份      编号:2020-018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开发行证券名称及方式: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或“本次发行”)。

  2、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对公司情况逐项自查后,认为本公司满足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已转换或已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份;

  ③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期债券本息、变更本期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保证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含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以其他筹资方式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二十一)本次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1-6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5、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万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1、合并范围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

  2、合并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1)2020年1-6月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2)2019年度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本年度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情况如下:

  ■

  注:山东斯道拉恩索华泰纸业有限公司被收购后更名为东营翔泰纸业有限公司。

  本年度减少的合并范围子公司情况如下:

  ■

  3)2018年度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本年度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无变化。

  4)2017年度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本年度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无变化。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表中2020年1-6月数据未经年化处理,下同。

  上述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帐款平均余额;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6)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合并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增加+无形资产摊销增加+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增加;

  (7)利息保障倍数=(合并利润总额+费用化利息支出)÷(费用化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1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0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披露如下:

  ■

  (四)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1、资产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总体保持稳定,从资产结构来看,公司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6月末,非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0.31%、60.93%、63.42%和61.75%,符合公司的行业和经营方式特点。

  公司的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和其他流动资产构成。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待抵扣增值税。

  公司的非流动资产主要由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构成,截至2020年6月末,公司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形成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和预付设备工程款。

  2、负债状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总体负债规模保持动态稳定。从负债结构来看,公司流动负债占比较大且逐年上升,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6月末,其占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7.27%、80.83%、94.17%和95.91%。

  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合同负债构成。2020年6月末公司流动负债较2019年末增加93,550.22万元,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与票据结算方式增加以及2019年股利尚未支付所致;2018年末公司流动负债较2017年末减少34,646.62万元,主要系公司短期借款与合同负债减少所致。

  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递延收益构成。2016年以来,公司非流动负债金额持续下降,主要为长期借款持续下降所致,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6月末,公司长期借款金额分别为145,120.99万元、102,726.84万元、16,219.65万元和10,784.65万元,其中2019年末较2018年末减少86,507.19万元,系公司现金流充足提前偿还长期借款所致。

  3、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原材料采购、支付工资和支付相关税金。2017年至2020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34,896.24万元、139,751.30万元、235,643.77万元和117,214.92万元。2018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2017年下降95,144.94万元,主要系存货上升、材料支出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主要系工程、项目支出及定期存款增加所致。

  近三年,公司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主要系公司偿还借款所致,2020年1-6月,公司偿还债务支出额减少且期末尚未支付2019年度股利,筹资活动净现金流量为正。

  4、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表所示: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比率分别为1.06、1.10、1.00和0.94,速动比率分别为0.85、0.79、0.75和0.70。其中,2018年较2017年流动比率上升,速动比率下降,系公司短期借款减少,同期存货增长所致。2018年末至2020年6月末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整体略有下降,主要系公司短期借款逐年增加所致,同期公司短期借款分别为205,184.36万元、245,748.95万元和282,760.10万元。

  最近三年,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降低,分别为48.42%、43.90%和38.74%,主要系近年来公司现金流充沛,未进行大规模的债务融资,负债规模逐年下降所致。2020年6月末较2019年底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上升,主要系短期借款、应付账款与票据结算方式增加以及2019年股利尚未支付所致。

  最近三年,公司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有所下降主要系固定资产折旧大幅下降所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金额分别为97,376.88万元、92,185.65万元和77,376.13万元。公司报告期内利息保障倍数较为稳定,分别为4.15、6.18、5.70和6.06,反应公司的整体偿债能力较为稳定。其中,2018年利息保障倍数较2017年提高2.03系有息负债减少所致。

  5、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营运能力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1.14、15.45、13.98和5.84。其中,2018年较2017年提高4.31,系营业收入增长的同时应收账款减少所致;2019年较2018年下降1.47,系当期应收账款金额回升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21、9.22、8.19和3.29,主要系原材料储备提高以及库存商品增加所致。

  6、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发展稳健。在造纸板块,为应对电子传媒发展对新闻纸行业的冲击,公司对部分原有新闻纸纸机进行技术改造,通过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开发出高档文化纸、环保型传媒纸和瓦楞纸等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优化了公司产品结构,缓解了新闻纸销售下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同时,化工作为公司的另一支柱业务,新增化工项目陆续发挥产能,化工业务收入在报告期内保持稳健增长,逐渐成为公司重要的利润来源。

  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亿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投资总额部分由公司以其他筹资方式解决。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章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投资回报股东的意识,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母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所称“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2、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4、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七)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八)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 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中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划主要如下:

  (1)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则,同时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并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各项可能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

  (2)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行业发展趋势、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母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③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7)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①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或修改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②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

  (1)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1,167,561,4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3,155,686.91元。

  (2)2018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1,167,561,4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5,998,862.52元。

  (3)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1,167,561,41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7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4,323,248.33元。

  2、最近三年现金股利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现金分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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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转B05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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