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SENTURY TIRE CO., LTD.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麒麟股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2021年3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公司股东青岛森宝林、青岛森忠林、青岛森玲林、青岛森伟林(秦龙实际控制的四个合伙企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公司股东秦虎(秦龙之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公司股东新疆鑫石、润泽森投资、新荣智汇、厦门象晟、昆明嘉银、宁波森润、深圳福泉、无锡泓石、新疆恒厚、广州瑞森、蚂蚁聚宝、汇天泽投资、蚂蚁添宝、华汇润丰、宝顶赢投资、孙浩、何德康、赣州超逸、桐乡万汇、黄梓梅、珠海安赐、陈长洁、横琴齐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公司/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5、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文龙、张磊、李忠东及间接股东范全江、刘炳宝、常慧敏、盛保信(离职)、金胜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在公司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杨红、刘高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秦龙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内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如其承诺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应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数量及方式:(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2)项时,本人应与秦虎、青岛森忠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玲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伟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森宝林企业信息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并计算减持数量。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每年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每年剩余未减持股份数量不累计到第二年。

  2、减持价格: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执行。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其他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新疆鑫石、润泽森投资、宁波森润、新疆恒厚及广州瑞森(该五家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国投创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14.36%股份),青岛森宝林、青岛森忠林、青岛森玲林、青岛森伟林(秦龙实际控制的四个合伙企业),林文龙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其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其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如其承诺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减持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取得的公司股份)应遵守以下承诺:

  1、减持数量及方式:(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2)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如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导致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的,本人/企业将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执行。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3、减持限制:(1)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人/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5、本人/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就减持股份出台了更严格的规定或措施,本人/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本人/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人/企业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人/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7、本承诺不因本企业合伙人变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第二十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按顺序实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发行人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流通股份,回购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公司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单一会计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增持股票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薪酬(税后)的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税后)总和的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要求其履行上述承诺。

  四、股份回购的承诺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予以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应自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履行上述承诺的工作。

  二、若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4.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相应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若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公司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予以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自确认本人需承担购回义务或者赔偿责任之日起,本人将以当年及以后年度从公司处获取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

  四、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得转让。”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则: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起30日内,本人自愿同意发行人停止发放本人的股东分红及/或全部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归公司所有,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中介机构承诺

  海通证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调整及实施

  1、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的基础上,应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后,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2、调整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以及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发行人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了《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发行人上市后的三年内,将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及发展态势

  公司现有业务板块主要为绿色、安全、高品质、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和航空轮胎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秉承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发展观念,各业务板块运营稳定,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均保持良好增长态势,产品性能、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品牌市场认可度都不断提高。公司通过青岛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及泰国工厂智能化制造水平提升,产量进一步提高,为业绩快速增长提供持续推动力。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结构保持稳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99%,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整体保持增长,盈利能力较强。

  2、公司现有业务板块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1)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参见招股说明书之“第四节 风险因素”。

  (2)主要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制定了业务发展战略和未来三年业务发展目标,以“提供更安全、更舒适的生活体验”为企业使命,秉承“创世界一流轮胎品牌”的战略目标,坚持低碳、环保、节能、高效的产业发展路线,专注于绿色、安全、高品质、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和航空轮胎的研发、生产、销售,致力于推动轮胎产业持续做优做强。

  未来三年,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将实现航空轮胎智能化、产业化生产,提升公司综合研发实力,并且缓解公司快速增长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和强化公司在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和航空轮胎领域的优势,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3、提升公司经营业绩,防范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持续推进智能化产能改造,深度挖掘市场,推动青岛及泰国工厂满产

  青岛工厂受益于智能化改造,实际产能有望达到1,500万条/年。泰国工厂因其业内具备示范效应的“智造”水平,实际产能有望达1,200万条/年。两地工厂尚有产能释放空间。

  公司目前在作为核心销售区域的北美市场制定“扁平化销售策略”,积极开拓具备自有零售店的大型轮胎连锁零售商,通过森麒麟(美国销售)持续夯实北美销售渠道。同时,公司针对配套客户制定重点攻坚策略,以新能源车型为突破点,以攻坚国际一流汽车品牌配套商并形成批量供货为最终目标。公司将始终以将主营业务做优做强为核心,巩固现有智能制造水平及优势,推动森麒麟品牌高端化,实现现有产能充分释放,为公司股东创造持续优质回报。

  (2)推动航空轮胎募投项目业绩有效释放

  公司自推出航空轮胎产品以来,稳步推进客户开发,与中国商飞开展国产大飞机航空轮胎合作,并接洽多家航空公司,在通用领域已实现销售。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中航空轮胎项目经审慎可行性测算,拥有较强盈利能力,公司将持续推进客户开发工作,争取尽早为客户实现批量供货,逐渐打造成熟的自有航空轮胎销售渠道。在下游客户逐步稳定的情况下,公司将酌情加快推进航空轮胎募投项目建设,争取较原预计进度更早实现投产、达产,以实现更高的投资回报。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谨慎、有效运用相关资金,用于提升自身主营业务运营质量。

  (4)保持和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推动公司建立更为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制定了《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上述公司制定的防范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提请投资者审慎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进行赔偿;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八、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公司进行处罚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进行赔偿;

  (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进行赔偿;

  (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违反的承诺存在继续履行必要的,本人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3)若有关监管机关要求期限内予以整改或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依法予以整改或接受处罚;

  (4)若因违反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进行赔偿;

  (5)根据届时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森麒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38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90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股票数量6,90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6,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8.96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83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森麒麟”,股票代码“002984”。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6,900.00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11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年9月11日

  3、股票简称:森麒麟

  4、股票代码:002984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4,966.894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900.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6,900.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单位:万股

  ■

  注: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情形,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QINGDAO SENTURY TIRE CO., LTD.

  注册资本:     58,066.8940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秦龙

  董事会秘书:   金胜勇

  成立日期:     2007年12月04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5年12月22日

  住所:         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

  邮政编码:     266229

  电话:         0532-68968612

  传真:         0532-68968683

  互联网地址:   www.senturytire.com.cn

  电子信箱:     zhengquan@senturytire.com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翻新子午线轮胎、航空轮胎、橡胶制品及以上产品的售后服务;批发、代购、代销橡胶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专注于绿色、安全、高品质、高性能半钢子午线轮胎和航空轮胎的研发、生产、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分类,公司属于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分类代码:C2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股情况如下:

  ■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秦龙先生,1965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曾任青岛森泰达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森麒麟有限董事长。现任森麒麟股份董事长、天弘益森执行董事、森麒麟(泰国)有权董事、森麒麟集团董事长、大众出租执行董事、青岛飞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济南天成炊事冷冻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动力驿站董事、森麒麟国际贸易执行董事兼经理。除发行人外,秦龙先生其他投资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2020年9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证明,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132,756户。根据上述证券登记证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6,900.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8.9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4.86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6.6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量为2,795,35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量为17,929,988.80万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为8,661.83034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20年9月1日(T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9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21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上有效倍数为2,887.27678倍,中签率为0.0346347121%。

  根据《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345.1925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50.03%,配售比例为0.04470189%;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69.088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10.01%,配售比例为0.02048387%;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275.7195万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39.96%,配售比例为0.01635483%。

  本次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116,799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6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0,82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911.3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20,912.7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0JNA50287《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9,911.30万元,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为1.44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0,912.7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42元(以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4元(以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数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9年、2018年、2017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JNA5000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已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2020年1-6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XYZH/2020JNA50266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对2020年1-9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公司2020年上半年具体经营情况及财务信息、2020年前三季度财务信息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十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0年8月2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顾峥、焦阳

  项目协办人:周昱含

  项目组成员:王莉、何思远、葛龙龙、张泽亚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