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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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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立昂微 股票代码: 605358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法定限售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敏文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泓祥投资和泓万投资股份和出资份额,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股份和出资份额。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2、本公司股东泓祥投资、泓万投资、上海金瑞达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公司所持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陈平人、刘晓健、吴能云、咸春雷、高大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4)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监事陈卫忠、周诗雨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权。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收盘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启回购。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股票方案:①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上述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3)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毕后的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上述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增持方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告之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增持。

  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合计金额的30%,但不高于60%。

  (3)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稳定股价预案对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

  公司新聘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根据本预案签署相关承诺。

  (三)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A股股价预案的议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王敏文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应按发行价格加上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或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新股数量亦相应进行除权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东方投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因国浩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国浩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中汇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中汇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王敏文、宁波利时、泓祥投资承诺:在股份锁定期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其中,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每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将遵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即: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若届时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

  保荐机构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认为: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的程序以及所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如下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环节。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章程》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敏文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自律并积极使公司采取实际有效措施,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将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修改的薪酬制度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拟制定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未来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道歉。”

  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根据2018年1月12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九、公司发行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召开了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具体的股利分配政策可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四、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部分相关内容。

  十、老股转让的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老股转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立昂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06”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4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立昂微”,股票代码“605358”。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58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4,058万股股票将于2020年9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11日

  (三)股票简称:立昂微

  (四)股票代码:6053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5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58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58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4,05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期安排,自2020年9月11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Hangzhou Lion Electronics Co.,Ltd

  (三)注册资本:36,000万元(本次发行前),40,058万元(本次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王敏文

  (五)成立日期:2002年3月19日

  (六)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号大街199号

  (七)经营范围:半导体芯片的制造;半导体芯片的测试、封装;半导体专用部件、设备的制造。半导体芯片及封装产品的开发、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专用部件、设备的销售及其技术咨询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八)主营业务:半导体硅片和半导体分立器件芯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半导体分立器件成品的生产和销售

  (九)所属行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十)电话:0571-86597238

  (十一)传真:0571-86729010

  (十二)互联网地址:www.li-on.com

  (十三)电子信箱:lionking@li-on.com

  (十四)董事会秘书:吴能云

  (十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如下:

  ■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敏文先生,截至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王敏文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7,961.57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为19.88%;持有泓祥投资78.50%出资份额,通过泓祥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为6.74%;持有泓万投资55.16%出资份额,通过泓万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为2.07%。综上所述,王敏文先生合计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为28.69%。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敏文先生,男,1963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至2001年历任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助理、策划部副经理、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2000年至2006年任申能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5年至2007年任申能集团副总经理;2007年至2009年任立立电子董事;2010年至今任立昂微董事长。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时还担任浙江金瑞泓、立昂东芯、金瑞泓微电子董事长,立昂半导体执行董事,仙鹤控股董事长,上海金立方董事长,上海雪拉同董事长,浙江金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45,281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58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92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405.80万股,网上申购发行3,652.20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6,643股,包销金额为327,883.56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65.36万元,均为新股发行募集。

  (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793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3,991.46万元,均由发行人承担。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0]5793号),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0.9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15,973.90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4.26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截至2020年3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0.21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22.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3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汇会阅[2020]5230号《审阅报告》”,同时公司2020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公司2020年1-6月合并财务报表(经审阅,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相比期初增加28,425.39万元;负债总额相比期初增加21,725.41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相比期初增加6,525.81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020年1-6月,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同比减少1,099.87万元,下降比例16.65%,主要系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增加1,324.48万元所致。2020年1-6月,公司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较高,主要原因包括:第一,子公司立昂东芯的砷化镓生产线于2019年上半年投产,投产至今因产销量较低产品毛利率为负,期末对负毛利的砷化镓芯片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多;第二,子公司衢州金瑞泓年产120万片集成电路用8英寸硅片项目的单晶及切磨抛生产线于2019年末正式投产,由于其自产硅片尚未实现规模效应,期末库存的单位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导致需计提部分存货跌价准备。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公司2020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均略有减少,但减少幅度较小,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相关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未出现重大变化,行业周期性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不存在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未出现重大变化,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江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开户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李杰峰、刘铮宇

  联系人:李杰峰、刘铮宇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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