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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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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豪悦护理 股票代码:605009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aoyue Personal Care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6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悦护理”、“公司”、“本公司”、“发行人”)股票将于2020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简称或者名词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者名词释义具有相同含义。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彪、朱威莉和李诗源分别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于承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同时,李志彪和朱威莉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分别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薛青锋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于承诺的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公司股东希望众创承诺

  1、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本企业于承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如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同时,希望众创的合伙人李红承诺: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在希望众创的合伙人(除李志彪和朱威莉)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闵桂红、陈昶、汪晓涛、钟磊、曹凤姣和虞进洪还分别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若本人于承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以上承诺在公司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四)公司股东温州瓯泰、奥康投资分别承诺

  自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三、关于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如股价稳定方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出现某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该自然年度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若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出现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则视为公司已完成该自然年度稳定股价的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和计划

  1、公司回购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回购资金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该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或者注销。

  2、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3)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且不超过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在前述限制条件内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股票: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30%。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自然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已经达到各自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薪酬总额的50%。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如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可以不再继续实施。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四)约束措施

  1、发行人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年度的现金分红为限,扣减其在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现金分红。

  3、若有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以其从公司获得的上个年度的税后现金薪酬的50%为限,从当年及以后年度公司应付其薪酬中予以扣留并归公司所有。

  4、发行人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发行人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相关主体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

  1、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发行人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回购新股、购回股份以及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直至其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所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和年度通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所获得的现金分红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直至其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五、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评估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万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志彪、朱威莉和李诗源的减持意向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慎重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关联方应合并计算)期间,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本人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公司股东希望众创的减持意向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慎重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关联方应合并计算)期间,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三)公司股东温州瓯泰的减持意向

  1、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的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慎重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超过5%以上(关联方应合并计算)期间,本企业减持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发行完成后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加大市场开发力度,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研究、提升产品品质,加大品牌推广,在满足品牌客户和终端客户需求的同时,根据不同消费群体、不同产品、不同客户以及不同销售渠道等特点,推出不同的产品,并且有针对性地实施品牌和营销推广策略,同时加强公司的渠道建设,提升公司渠道掌控力。由此,通过充分发挥公司研发和质量优势,加强公司品牌和渠道建设,不断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和建设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成并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持续、科学、稳定的股东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使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如未能履行,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和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向本公司全体股东道歉,同时基于全体股东的利益,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均属于本人为履行职责而必需的合理支出;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依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其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7)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已做出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公司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9年2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议案。根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定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4、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的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如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83号文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03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年9月11日

  (三)股票简称:豪悦护理

  (四)股票代码:60500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667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667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667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angzhou Haoyue Personal Care Co., Ltd

  3、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李志彪

  5、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655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产、加工、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限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卫生用品(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塑料薄膜,复合芯体,无纺布,无纺布制品;生产、加工、制造(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凤都路3号;杭州市余杭区康信路581号):(上述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批发、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限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日用口罩(非医用),消毒剂(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消毒湿巾,婴儿及成人纸尿裤,妇女卫生巾,卫生床垫,一次性卫生用品,塑料薄膜,复合芯体,无纺布,无纺布制品,童车,儿童安全座椅;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妇、幼、成人卫生护理用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8、所属行业:造纸和纸制品业(C22)

  9、电话:0571-26291818

  10、传真:0571-26291817

  11、电子信箱:admin@hz-haoyue.com

  12、董事会秘书:曹凤姣

  1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

  (2)持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李志彪家族,即李志彪、朱威莉和李诗源,其中李志彪和朱威莉为配偶关系,李诗源为李志彪和朱威莉的女儿。李志彪、朱威莉和李诗源分别直接持有豪悦股份44.65%、28.46%和7.86%的股份,三人合计直接持有豪悦股份80.97%的股份;同时,李志彪和朱威莉分别持有公司股东希望众创11.00%和40.00%的合伙份额,且李志彪为有限合伙人、朱威莉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二人通过希望众创间接共同控制公司5.24%的股份,因此,李志彪、朱威莉和李诗源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豪悦股份86.21%的股份,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简要情况如下:

  李志彪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1967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身份证号码:33070219671121****;境内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1988年8月至1990年7月,职教于永康市芝英中学;1990年8月至1992年3月,从事义乌市场工艺品批发;1992年4月至1999年4月,任义乌市稠城明星化妆品商行经理;1995年10月至1999年4月,任金华市丽源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年10月至2001年11月,任义乌嘉华经理;2001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任义乌嘉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7年9月,任豪悦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豪悦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威莉女士,现任公司董事,1963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33072519630311****;境内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1982年1月至1998年11月,从事义乌市场化妆品批发;1998年11月至2001年11月,任义乌嘉华经理;2001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任义乌嘉华监事;2005年12月至2017年12月,任义乌嘉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7年9月至今,任豪悦股份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爱乐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诗源女士,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橙选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33072219940328****;境内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李诗源女士任公司零售部门项目经理;2018年7月至今,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橙选科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667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32,680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67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62.2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最终网下发行数量为266.70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2,400.30万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8,009股,包销金额为5,479,440.34元,包销比例为0.33%。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660,474,20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3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345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2、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4.19元/股(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1,660,474,200.00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111,809,592.18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48,664,607.82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0.50元(以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与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2.88元(以截至2019年度经申报会计师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市盈率:21.5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8866号”《审阅报告》。上述审阅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0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经营业绩稳定。公司预计2020年1-9月营业收入为180,995.17万元-250,608.7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30%-8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7,022.26万元-58,218.03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10%-16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944.42元-57,140.20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变动幅度为109%-159%。

  公司2020年1-9月预计归母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109%-159%,主要原因为:1、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大疫情,公司利用自身优势组织生产口罩等抗疫产品,以缓解抗疫用品供应紧张的情况,公司新增了口罩等抗疫产品收入;2、公司深化与全球著名跨国公司以及国内知名护理用品企业和母婴品牌商大客户的合作,双方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进一步提高;3、由于营业收入的增长主要来自ODM业务,而ODM业务在运输费用、网店推广服务费及广告宣传费等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支出较少,使得运输费用、网店推广服务费及广告宣传费等销售费用与管理费用并未与营业收入同比例增加,期间费用/营业收入继续下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拱墅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瓶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在此协议签订前,未获得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书面同意,其将不接受豪悦护理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资金的申请。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联系电话:0755-88670700

  传 真:0755-82400862

  保荐代表人:朱翔坚、龙佳喜

  项目协办人:陈铭

  项目经办人:申豪、王蔚霞、吴成铭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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