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上诉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及诉讼本金金额:1亿元;5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已经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0-050号),关于涉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违规担保案件,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无效且上市公司无需对违规担保事项承担赔偿责任。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两起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述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鲁06民初555号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5000万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上诉人诉讼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2019)鲁06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的担保行为,虽未经过公司机关决议,但系被上诉人间接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担保,涉案担保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有效,被上诉人也应当为原审被告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2019)鲁06民初553号诉讼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一∶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原审被告二∶王珍海
原审被告三:范崇玲
原审被告四: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五: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原审被告六: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本金:1亿元
经过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在明知需要审查上市公司机关决议而未审查的情况下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并非善意,因此保证合同无效;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应当知道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海签订保证合同系越权代表,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故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判决驳回原告主张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上诉人诉讼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2019)鲁0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为原审被告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的担保行为,虽未经过公司机关决议,但系被上诉人间接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担保,涉案担保合同应当依法被认定为有效,被上诉人也应当为原审被告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两起案件已经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诉讼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后续公司也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